本期话题: 近日,武汉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离职时,以多次在法定节日假日用微信线上处理工作为由,向用人单位追偿在职两年期间的加班费。数字化办公条件下的“隐形加班”,法律如何认定?“正常回信息”和“付出实质劳动”的区别是什么?
项目工程师“被离职”,索赔两年“微信加班费”获支持
韦某此前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工程师,两年后被原公司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韦某起诉公司,并提出赔偿,核心诉求是追讨在职期间长达两年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庭上,韦某详细列出在职期间所有的加班信息,包括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等法定假日中的加班情况说明和微信聊天记录,并称因为工作性质原因,加班多数情况下是线上工作,并通过微信沟通和交付任务。这些信息中,包含了大量如工作群信息回复、对特定对象的工作进度汇报、工程现场照片等。
对此,建设公司否认韦某的加班事实,认为微信聊天中是正常的工作交流,无所谓“加班”。韦某申请的“所谓”加班时间和金额,无事实依据。
广义上讲,微信属于私域社交软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算不算加班?这个案件,反映了数字办公环境下和特定工种的工作中,对“隐形加班”的司法认定和挑战。
先说结论——法院最终认为,韦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付出了实质劳动,公司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认定为加班,酌情支持并认定加班费为5000元。双方均表示服判、判决生效。
随着工作方式的多元化,加班并不局限于坐在办公室处理工作,通过微信等线上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已十分普遍。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这种“隐形加班”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导致纠纷产生。
明晰数字化办公“加班认定”的法律标准
这起判例有哪些启示,我说三点——
1.数字化办公“隐形加班”如何认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劳动者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判例和解释中,“实质性劳动”指的是具体的工作任务,如紧急工作、撰写报告、会议方案等,对工作内容回复如“好的、收到”等,属于日常沟通,不算实质劳动。
“明显占用时间”指占用劳动者的合理休息时间,如法定节假日或周末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周期性固定性在非工作时间会议、深夜工作群打卡等。
2.“隐形加班”的加班费怎么算?大家可以参考2025年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规或咨询律师,根据不同的加班类型、特殊工种工时,有明确的加班费计算公式。这里不逐一例举。特别提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倍工资,用人单位不可用“调休、补休”替代。
3.“隐形加班”如何举证?举证顺序是劳动者要最先举证,通常是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办公软件打卡截图、单位OA系统数据等);辅助证据如工资条、加班工作成果和加班时对话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求和证据有异议的,需要提交具体证据反驳,如考勤记录、加班费或福利发放证明等。
事实上,国内“隐形加班”的案例呈逐年增多趋势,案由也五花八门——如,2023年北京文化传媒公司员工李某,因多次节假日被要求无偿修改设计方案,起诉索要加班费;2024年,江苏酒店员工长期被要求固定在深夜打卡汇报工作成果;2024年,南通奶粉公司员工下班后频繁被领导要求发朋友圈广告,并把点赞截图作为绩效考核依据等。
这些案例,给法律、劳动者和企业多方带来警示——
对企业而言,需要重新审视用工成本和效率的平衡,如对特定工种建立“弹性工作制度”和日常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劳动者则需加强劳动维权意识和证据收集意识。
司法上,要跟进数字化办公时代的新趋势,完善立法、以案普法,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典型司法判例间,形成协同治理,让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者权益,找到新的平衡。
作者:总台经济之声【远见】制作人、评论员 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