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街坊们,注意看
近年来,网络餐饮发展迅猛
但也出现诸多乱象
特别是部分无实体店铺的经营者
利用平台经营“幽灵外卖”
隐蔽性强、危害性大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餐饮存在的问题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聚焦订餐量大、频次高、排名靠前的“网红餐厅”、校园周边等餐饮,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原料控制、食品加工及配送、线上证照公示为重点检查环节,统筹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强化监管力度、突出问题整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以来共查办相关案件25宗
现公布其中6个典型案例
涵盖肠粉店、炸串店、湘菜店等
和小金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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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平沙镇某肠粉店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1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依法委托珠海粤港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云吞、米浆、肉馅、猪杂、云吞皮)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云吞所检项目硼酸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2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已立案。
案例二 南水镇某早餐店
“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操作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以及“三防”设施不到位。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三灶镇某餐饮店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许可证件为“小餐饮备案凭证”。经核实,该“小餐饮备案凭证”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三灶镇某餐饮店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购进的“叉烧”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8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平沙镇某湘菜店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平沙镇某湘菜店使用的复用餐具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湘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红旗镇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旗镇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厨房发现已开封的一包湿粉条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2025年10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广大消费者
● 外出就餐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环境干净整洁卫生、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饮单位用餐;不食用野生动物、野生河豚鱼等来源不明的食物,不食用感官性状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食物。
● 网络订餐时,要在正规外卖平台选择有实体门店、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商家,优先选择配送距离近的店铺以缩短运输时间。
● 收到餐食后,先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再确认食物是否变质、有异味,发现异常立即拍照留证并拒收。
● 餐食需及时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尽量不通过外卖点冷食类食品、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 购买食品或就餐时留存消费票据或电子支付记录等凭证,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
①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将证件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② 餐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③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户)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票证票据。
④ 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控制食品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食品必须烧熟煮透,确保食用安全。
⑤ 禁止加工食用河豚鱼等高风险食品;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不采购、不经营、不食用长江水生动物,积极制止食用野生鱼的行为。
⑥ 购进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应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冷藏保存并在当天使用完毕。
⑦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岗位操作规范的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⑧ 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各项措施,倡导文明用餐,践行“光盘”行动,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取餐,不剩饭不剩菜,杜绝铺张浪费。
转发提醒身边人
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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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出现诸多乱象
特别是部分无实体店铺的经营者
利用平台经营“幽灵外卖”
隐蔽性强、危害性大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针对餐饮存在的问题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聚焦订餐量大、频次高、排名靠前的“网红餐厅”、校园周边等餐饮,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原料控制、食品加工及配送、线上证照公示为重点检查环节,统筹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强化监管力度、突出问题整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以来共查办相关案件25宗
现公布其中6个典型案例
涵盖肠粉店、炸串店、湘菜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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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平沙镇某肠粉店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1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依法委托珠海粤港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云吞、米浆、肉馅、猪杂、云吞皮)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云吞所检项目硼酸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2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已立案。
案例二 南水镇某早餐店
“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操作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以及“三防”设施不到位。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三灶镇某餐饮店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许可证件为“小餐饮备案凭证”。经核实,该“小餐饮备案凭证”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三灶镇某餐饮店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购进的“叉烧”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8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平沙镇某湘菜店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平沙镇某湘菜店使用的复用餐具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湘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红旗镇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旗镇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厨房发现已开封的一包湿粉条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2025年10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广大消费者
● 外出就餐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环境干净整洁卫生、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饮单位用餐;不食用野生动物、野生河豚鱼等来源不明的食物,不食用感官性状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食物。
● 网络订餐时,要在正规外卖平台选择有实体门店、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商家,优先选择配送距离近的店铺以缩短运输时间。
● 收到餐食后,先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再确认食物是否变质、有异味,发现异常立即拍照留证并拒收。
● 餐食需及时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尽量不通过外卖点冷食类食品、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 购买食品或就餐时留存消费票据或电子支付记录等凭证,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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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
①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将证件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② 餐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③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户)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票证票据。
④ 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控制食品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食品必须烧熟煮透,确保食用安全。
⑤ 禁止加工食用河豚鱼等高风险食品;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不采购、不经营、不食用长江水生动物,积极制止食用野生鱼的行为。
⑥ 购进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应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冷藏保存并在当天使用完毕。
⑦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岗位操作规范的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⑧ 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各项措施,倡导文明用餐,践行“光盘”行动,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取餐,不剩饭不剩菜,杜绝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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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餐饮发展迅猛
但也出现诸多乱象
特别是部分无实体店铺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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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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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聚焦订餐量大、频次高、排名靠前的“网红餐厅”、校园周边等餐饮,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原料控制、食品加工及配送、线上证照公示为重点检查环节,统筹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强化监管力度、突出问题整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以来共查办相关案件25宗
现公布其中6个典型案例
涵盖肠粉店、炸串店、湘菜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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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沙镇某肠粉店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1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依法委托珠海粤港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云吞、米浆、肉馅、猪杂、云吞皮)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云吞所检项目硼酸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
2025年2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已立案。
南水镇某早餐店
“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操作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以及“三防”设施不到位。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灶镇某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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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许可证件为“小餐饮备案凭证”。经核实,该“小餐饮备案凭证”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灶镇某餐饮店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三灶镇某餐饮店购进的“叉烧”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8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沙镇某湘菜店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平沙镇某湘菜店使用的复用餐具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检验机构于2025年6月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湘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
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红旗镇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旗镇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厨房发现已开封的一包湿粉条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2025年10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广大消费者
● 外出就餐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环境干净整洁卫生、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饮单位用餐;不食用野生动物、野生河豚鱼等来源不明的食物,不食用感官性状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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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餐食后,先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再确认食物是否变质、有异味,发现异常立即拍照留证并拒收。
● 餐食需及时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尽量不通过外卖点冷食类食品、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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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
①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将证件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② 餐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③ 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户)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票证票据。
④ 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严格控制食品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食品必须烧熟煮透,确保食用安全。
⑤ 禁止加工食用河豚鱼等高风险食品;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不采购、不经营、不食用长江水生动物,积极制止食用野生鱼的行为。
⑥ 购进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应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冷藏保存并在当天使用完毕。
⑦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岗位操作规范的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⑧ 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各项措施,倡导文明用餐,践行“光盘”行动,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取餐,不剩饭不剩菜,杜绝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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