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一纸诉状赶儿孙:当年婚房承诺,如今对簿公堂!结果是...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场亲情官司引发热议——一对老夫妻将儿子、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离自己名下的房产。儿媳当庭崩溃:“早知如此,我绝不会嫁!”这场看似普通的房产纠纷,背后却是两代人在承诺、信任与现实压力下的激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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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的婚房:婚姻的起点,矛盾的伏笔

2015年,顾先生与王女士谈婚论嫁时,房子成为焦点。顾家父母拒绝卖掉老房置换新房,但口头承诺:“彭浦的房子给你们结婚,长期住下去!”正是这句话,让王女士放弃了分手的念头。她坦言:“我婚前有房,若非相信承诺,何必嫁入一个‘无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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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权益,口头约定难以举证。一旦双方关系破裂,此类承诺极易沦为“空头支票”。

从亲密到决裂:两代人的“罗生门”

婚后,矛盾逐渐积累:

- 经济压力:小夫妻因经济拮据选择丁克,公婆却认为“房子都给你们住了,还有什么压力?”

- 育儿冲突:孩子早产住进ICU,44天花费十几万。儿媳控诉公婆冷漠,公婆却反驳:老人曾每日奔波送母乳、照顾月子二十余天。

- 房产变更:小夫妻卖掉女方婚前房,置换市中心商品房,又申购经适房(首付由老人借款凑齐)。老人认为儿子名下已有两套房,自己搬回老房合情合理;但儿子称郊区房偏远,市中心房太小,孙女上学需老人帮扶。家庭沟通的缺失,让误会层层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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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承诺能否对抗产权?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口头承诺的居住权,能否对抗房产所有权?

- 产权优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屋登记在老人名下,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居住权的例外:若双方曾书面约定居住权并登记,可对抗所有权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但本案仅凭口头承诺,无法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优先保护产权人权益,但会结合家庭情况给予缓冲期。例如上海另一起案件中,父母为儿子购房后要求搬离,法院判决儿子搬离,但给予6个月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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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破局:法律无法强制亲情,但可搭建和解之桥

庭审中,小夫妻数次落泪,本案法官并未简单判决,而是深入调解:

- 情感疏导:承认老人反悔承诺对子女的情感冲击,也理解老人与女儿同住的不适;

- 现实考量:给予3个月搬离期,免除房屋占用费;

- 结果:小夫妻提前搬离,家庭关系逐步修复。

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的重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护老 幸福银龄》节目中强调:法院需在个案中弥合亲情,而非简单“一刀切”。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老人收回了房子,却失去了亲情温度;子女获得了缓冲期,但信任已碎。法律能判决搬离,却无法判决亲情回归。或许,比房产更珍贵的,是两代人彼此体谅的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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