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塔尔·沙吾提的人生起点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1947年11月15日,他出生于新疆托克逊县一个普通家庭,作为土生土长的新疆人,他自幼接受本土教育,后考入大学深造,成为当时稀缺的知识分子。
公开信息显示,沙塔尔·沙吾提的青年时期正值新疆教育事业起步发展阶段,他毕业后顺理成章投身教育系统,从基层教学岗位逐步做起,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获得晋升。在那个强调“扎根边疆、奉献青春”的年代,他的成长轨迹曾是无数边疆教育工作者的缩影——从课堂讲台到行政办公室,从教育政策执行者到决策者。
年过五旬后,沙塔尔·沙吾提达到职业生涯顶峰,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同时担任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此时的他,本应利用丰富的经验推动边疆教育质量提升,却在权力光环中迷失了方向,最终沦为阶下囚。
二、工作经历:权力扩张中滋生的腐败温床
沙塔尔·沙吾提的工作经历与新疆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高度重合,而他的腐败行为也始终与职权紧密捆绑。
1.教育行政岗位的权力积累
从基层教育部门到自治区教育厅,沙塔尔·沙吾提在教育系统深耕数十年,逐步掌握了教材编写、师资调配、项目审批等核心权力。尤其是2002年起,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全国推进,他以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的身份,全面主导新疆少数民族语言教材的编写与审核工作,这为其后续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2.“问题教材”背后的权力滥用
在主持教材改革过程中,沙塔尔·沙吾提将行政权力用到了极致。他绕开正常选拔程序,专门挑选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等具有分裂思想的人员进入教材编写组,先后两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两名核心编辑均由其直接授意任用。为确保“问题内容”顺利通过审核,他甚至打破教材出版“编校分离、三审三校”的基本规范,让两名编辑同时兼任编写、初审、终审、校对等多重职务。
3.权力寻租的利益链条
除了利用教材编写搞分裂活动,沙塔尔·沙吾提还将教育领域的公共资源转化为个人敛财工具。在学校基建项目审批、教育设备采购、教师职称评定等环节,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形成了稳定的权力寻租链条。法院审理查明,其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5.27692万元,这笔巨款背后是教育资源的不公分配与公共利益的严重受损。
三、犯罪集团:精心构建的分裂与腐败网络
沙塔尔·沙吾提的犯罪并非孤立行为,而是通过组织犯罪集团实现“分裂”与“腐败”双重目的,其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典型的“官商学”勾结特征。
这个犯罪集团以沙塔尔·沙吾提为绝对核心,形成了“厅长—副厅长—出版社社长—编辑”的四级架构:
时任教育厅副厅长阿力木江·买买提明负责协调行政资源,保障教材编写不受干扰;
先后两任新疆教育出版社社长阿布都热扎克·沙依木、塔依尔·那斯尔负责具体落实编写任务,把控出版流程;
编辑瓦依提江·吾斯曼、牙里坤·肉孜则直接编造内容,将分裂思想转化为具体文字。
2.运作模式特点
伪装性强:以“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民族文化”为幌子,将分裂内容包装成“历史传承”“文化保护”,极具迷惑性;
封闭运作:教材编写组完全由核心成员掌控,拒绝外部专家参与,审核环节形同虚设;
长期渗透:从2003年首版“问题教材”出版到2016年停止使用,犯罪活动持续13年,形成稳定的运作机制。
3.分裂与腐败的交织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犯罪集团的两大罪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支撑。沙塔尔·沙吾提通过受贿积累的资金,部分用于拉拢腐蚀教育系统干部,巩固分裂势力的话语权;而分裂思想的传播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者的警惕性,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掩护。这种“分裂+腐败”的复合犯罪模式,使其危害远超单一类型的职务犯罪。
四、核心罪行:分裂国家与贪污腐化的双重背叛
法院审理查明,沙塔尔·沙吾提的行为同时触犯分裂国家罪与受贿罪,两项罪名分别指向国家主权与公共权力,构成了对职责与信仰的双重背叛。
(一)分裂国家罪:教科书里的“软刀子”
2003年至2009年,沙塔尔·沙吾提主导编写的2003版、2009版维吾尔语中小学语文教材,共收录84篇问题课文,其中2009版43篇中有22篇延续自2003版。这些教材存在三大致命问题:
1. 歪曲历史:虚构“7个维吾尔族姑娘被汉族士兵逼跳崖”等情节,煽动民族仇恨;
2. 传播分裂思想:充斥“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内容,暗示“文化起源在国外”,刻意淡化国家认同;
3. 剔除国家符号:教材中没有国旗、国徽、国歌相关内容,却出现所谓“东突厥斯坦共和国”的“国徽”图案。
这些教材在新疆印发近2500余万册,覆盖232万名维吾尔族在校学生及数万名教育工作者,使用时间长达13年。更严重的是,司法机关查明,乌鲁木齐“7·5”事件、“4·30”火车南站暴恐事件的部分参与者,以及伊力哈木·吐赫提分裂集团的骨干成员,均受到这些教材的直接影响。沙塔尔·沙吾提在庭审中也承认:“不管是‘7·5’事件还是之后的暴恐事件,相当一部分参与者是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
与分裂国家的“政治犯罪”相比,沙塔尔·沙吾提的经济犯罪同样触目惊心。法院认定其收受财物共计1505.27692万元,虽然具体行贿细节未完全公开,但结合教育系统特点可推测,这些贿赂主要来源于三类:
1.教育基建项目承包商,通过行贿获取学校教学楼、宿舍等工程承建权;
2.教辅材料、教学设备供应商,依靠贿赂垄断区域供应渠道;
3.基层教育干部,为晋升职称、调动岗位而行贿。
这笔巨额赃款的本质,是边疆教育经费的“体外流失”。在新疆部分偏远地区教育资源本就紧张的背景下,沙塔尔·沙吾提的贪腐行为直接导致校舍修缮、师资培训等民生工程资金不足,加剧了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五、审判结果:法律对“两面人”的终极裁决
2021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公开沙塔尔·沙吾提案的审判结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公正裁决。
(一)官方定性
法院审理认为,沙塔尔·沙吾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形成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编写、传播含有分裂思想的教材,其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沙塔尔·沙吾提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沙塔尔·沙吾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三)同案犯处理
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均受到法律严惩:时任教育厅副厅长阿力木江·买买提明被判处无期徒刑;两任出版社社长及两名编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从轻或从重裁量。
六、社会反响:从震惊愤怒到深刻反思
沙塔尔·沙吾提案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网友的讨论集中体现了公众对教育腐败、分裂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一)网友核心观点
1. 对“毒教材”的强烈愤慨:有网友留言:“教育是净土,教材是根基,在课本里埋分裂种子比明火执仗的犯罪更恶毒”“232万孩子啊,13年时间,想想都让人脊背发凉”。
2. 对“两面人”的深刻警惕:不少网友表示:“披着教育厅长的外衣,干着分裂祖国的勾当,这种‘两面人’最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必须彻底清查体制内的隐藏者,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3. 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多数网友认为:“死缓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既严惩了犯罪,又体现了宽严相济”“没收全部财产大快人心,贪腐得来的钱一分都不能留”。
(二)行业内外的反思
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案暴露了教材编写审核机制的重大漏洞。一位新疆基层教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使用教材时就觉得有些内容不对劲,但上级要求必须按教材授课,我们也无能为力”。法学专家则指出,“分裂国家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的判决,明确了对‘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复合犯罪的严惩导向”。
七、案件反思:筑牢教育防线与权力监督底线
沙塔尔·沙吾提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是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为我们敲响了多方面的警钟。
(一)意识形态阵地不容有失
教育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教材则是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载体。沙塔尔·沙吾提之所以能长期作恶,关键在于他利用了教材编写的“专业性壁垒”,将分裂思想包装成“学术观点”“文化特色”。这警示我们:必须建立跨学科、跨部门的教材审核机制,引入党史、法学等领域专家参与把关,对少数民族语言教材实行“双重审核”,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一把手”监督亟待强化
沙塔尔·沙吾提在教育厅厅长任上大权独揽,从教材编写组组建到审核出版,几乎由其一人说了算。这种“一言堂”现象暴露出对“一把手”监督的缺位。反思此案,必须健全“一把手”权力制约机制:推行教材编写“集体决策制”,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一把手”不得直接干预具体编写环节;强化上级纪委监委的日常监督,对教育系统关键岗位实行“轮岗审计”。
(三)边疆教育公平需要制度保障
沙塔尔·沙吾提的贪腐行为加剧了新疆教育资源分配不公,而“问题教材”又破坏了教育的育人功能。此案提醒我们:边疆教育事业既要加大投入力度,更要注重制度建设。一方面,应建立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监管平台,对基建、采购等资金实行全程溯源;另一方面,要完善教师选拔培养机制,确保边疆学子能接触到正确的知识与价值观。
(四)“两面人”识别需建立长效机制
沙塔尔·沙吾提长期隐藏在教育系统核心岗位,其分裂思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要求我们建立“两面人”识别长效机制:在干部选拔中强化政治考察,不仅看“显性政绩”,更看“隐性立场”;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师生对教材内容、干部言行中的异常情况进行举报;加强干部思想教育,筑牢抵御分裂思想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