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4日,林某洋驾驶宁德福鼎号牌电动自行车从福鼎市同裕路往协茂路方向行驶,于18时08分许,行经福鼎市温州大道与协茂路交叉路口时,与由林某涵驾驶从福鼎市双岳路往温州大道方向行驶的浙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洋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当事人林某洋驾驶宁德福鼎号牌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林某涵驾驶浙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建赖马提醒
广大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时应提前减速、加强瞭望、注意观察,不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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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鼎警讯 编辑:马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