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龄课堂】老年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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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简介


监护制度关乎着每一位长者的福祉,是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期节目就来聊聊老年人监护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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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银龄课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李海有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的吴一鸣副教授他们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大家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智慧,教您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李海有 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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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鸣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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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监护被禁令案


六旬顾老伯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其监护人再婚妻子李阿婆去世后,法院判决由其胞姐顾阿婆担任监护人。然而,继女赵女士将顾老伯藏匿并拒绝透露其居所,要求顾阿婆支付30万元作为接人条件。经多次调解未果,法院认为赵女士的行为已严重妨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遂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顾阿婆可立即接回弟弟,赵女士必须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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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依法指定 阻挠需承担法律后果

顾老伯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依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的监护人顺位(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指定其胞姐顾阿婆为监护人。继女赵女士藏匿老人、索要30万元并拒绝交还的行为,已构成对监护权的侵害。法院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其立即配合交接,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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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提前规划 避免监护权纠纷

老年人在意识清醒时,可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以书面形式提前指定自己信任的监护人(可以是亲属、朋友或组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能在本人失能后有效避免亲属间的监护权争夺,确保照护意愿得到落实。监护人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代理其处理人身、财产事务,不得擅自处分财产或干涉其可自理的事务。其他近亲属、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权对监护人进行监督;若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经相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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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明确监护安排 防范身后纠纷

再婚老年人宜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明确各自财产归属;同时可通过书面形式或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监护人,避免因再婚关系引发子女与配偶之间的监护争议。提前规划是保障再婚生活和谐、减少家庭矛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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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纠纷多途径维权 人格权禁令提供保护

若监护人履职受阻,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藏匿、阻挠等行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如:居委会、民政部门)也可介入监督、指定或申请撤销监护权,形成多层保护机制,确保失能老年人获得妥善照护。监护制度旨在保障失能老年人权益,建议老年朋友提前通过意定监护明确意愿,家人之间也应尊重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共同为长者营造安心的晚年生活环境。


最后,让我们一起听听华东政法大学的孙颖老师,解读法律背后的文化故事。


《法律文化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