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粮商案:我们有无必要设立一个错误冻结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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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引言:

一起案件,折射双重困境不禁让人思考,是否有必要设立涉诈资金冻结第三方权益快速审查与补偿机制,既能有效打击电信诈骗,又能合理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和民营经济?

正文:

2024年末,河南新乡一位粮商孙先生的遭遇,引发了远超个案范畴的广泛关注。他出售百余吨小麦所得的28万元货款,因被警方认定为涉诈资金,银行账户遭到冻结。尽管最终得以解冻,但此案如同一面镜子,清晰映照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矛盾:在全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原则,遇上追求破案效率的执法现实,善意取得制度陷入了深刻的实践困境以前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成为了当下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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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善意取得不予追缴: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为问题

我国法律体系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并非空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这确立了一个清晰的原则: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取得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这本身是长久以来的既定原则,但是近几年,却遇到了新问题。

然而,河南粮商案中,警方的初始冻结行为具有其合法性外壳,因为资金确系流入的涉诈款项。但问题出在后续环节:对于粮商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甄别与认定过程,往往漫长而充满不确定性。比如根据公安部的公通字〔202422号文件,规定“资金若系开户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应在3日内解除冻结。”但是,这里的三日内解冻,是指查明是善意取得后的三日内,而查明的过程,时间是多久,就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而且,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的主要精力肯定是在主要的犯罪事实上,而关联冻结的相关资金性质甄别,显然难以成为重点工作。

(公安部202422号文还明确要求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经营所得,比如规定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名下或实际控制账户以外的关联账户采用“整体冻结”,对用于正常经营的账户应慎用冻结;确需冻结的,应采用限额冻结。冻结后应在7日内开展甄别核实;3个月内无法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应当解除冻结。)

这意味着,即便法律赋予了商户权利,这项权利从“纸面”到“实现”之间,横亘着一条由调查程序、警力资源、专业认知共同构成的鸿沟。在此期间,商户的资金被冻结,经营陷入停滞,甚至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连锁损失。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复杂的执法现实面前,显得有些无力。

二、被媒体“幸运”报道的典型案例,应该发挥其更大的社会效益

河南粮商案的典型性在于,它绝非孤例。类似的困境在多个交易领域反复出现。过往几年,媒体反复报道的诸多案件,都有类似情况,甚至还会出现要求被冻结的善意取得人来赔付关联诈骗案件的受害人的情况。比如在虚拟商品交易领域,当用户出售游戏装备、数字藏品或加密货币后,收到的款项若被查明涉诈,其银行卡同样面临冻结风险。交易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证明自身“善意”的难度更大。在奢侈品、二手车等高价商品交易中,卖家一旦收到来自诈骗分子的货款,即便交易过程看似正常,也极易被卷入资金冻结的漩涡。这些领域商品价值高、流动性强,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点目标,也让众多诚信经营的商户暴露在风险之下。

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现行的涉案资金处置流程,对于如何快速、高效地甄别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缺乏一套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专门的责任主体。办案单位的核心任务是破案追赃,其考核导向与资源分配,难以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置于优先位置,导致“善意取得”原则在落地时被后置、被稀释。

三、 维权路径:国家赔偿可以么?

面对困境,商户如何维权?我们曾深入探讨的“国家赔偿”路径,在实践中门槛极高。其核心难点在于,需要证明警方的冻结行为本身“违法”。而基于可疑资金流向采取的初步冻结措施,很难被认定为违法。商户因冻结所遭受的经营损失、商机丧失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作“间接损失”,难以被纳入《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因此,将希望完全寄托于事后赔偿,对绝大多数商户而言并不现实。

正因如此,我们讨论的重点必须从“事后救济”转向“事中破解”与“制度预防”。这也正是我们之前深入探讨的、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所在。其思路在于进行结构性改革,设立一个独立于办案部门的“第三方权益快速审查机制

这一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专业化分工:由一个专职的、具备民事法律和金融知识的公安机关部门,负责审查善意取得的申请。他们可以依据明确的标准(如交易背景真实性、价格合理性、交付完成度),在较短时间内(例如15个工作日)作出认定。一旦认定为善意取得,即有权督促办案单位在3日内解冻。这不仅能极大缩短无辜商户的等待时间,也能让办案民警从他们并不擅长的民事关系甄别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打击犯罪。

更为关键的是对“权利确认期”损失的补偿机制。可以设想,补偿金可设定为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定倍数计算,资金则来源于对诈骗犯罪判罚后产生的“罚没款”。这一设计实现了“取之于犯,用之于民”的正义循环,用犯罪分子的罚金来补偿其犯罪行为对无辜者造成的损害,既符合法理,也更具可持续性。

结论:未来一定会有更完善的机制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河南粮商案的意义,不在于揭示了一个个案的问题,而在于它以一种最吸引眼球的反思,证明了现有流程已不足以平衡好“打击犯罪”与“保护权利”这两大同等重要的价值。法律对善意取得的保护原则是明确的,但原则的落地需要精细的机制

曾杰律师在此呼吁,推动建立一条善意取得的快速确认和救济通道,并非是对执法工作的苛责,而是希望通过机制创新,帮助执法机关更精准地践行法治精神,避免在追赃过程中误伤无辜,从而真正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与司法公信力。这不仅是保护一个个具体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是守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根基,让每一个诚信的经营者都能拥有明确的法治预期。唯有如此,纸面上的权利才能成为每一个公民触手可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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