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和弟弟张乙在林区内非法采挖石斛、独蒜兰等野生植物,部分出售给他人,部分种植于家中住房旁菜地内。经鉴定,张甲、张乙涉案1156株植物、送检206株植物均判断为独蒜兰;涉案37丛植物均判断为细叶石斛,均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月3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金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张甲、张乙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独蒜兰(资料图片 据视觉中国)
张甲于1991年10月出生,张乙于2005年7月出生。判决书显示,2024年9月,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现,有人在大肆采挖、收购、出售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独蒜兰、石斛等,经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起,被告人张甲、张乙在金阳县甲依乡、百草坡镇等林区内非法采挖石斛、独蒜兰等野生植物,部分出售给曲某(不起诉)、欧某(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张某(未到案)、高某(未到案)等人,部分种植于家中住房旁菜地内。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张甲、张乙与曲某多次交易石斛。2023年5月26日,张乙将和张甲一起采挖的石斛通过班车运送方式出售给曲某,曲某收到货后留下品质好的石斛,将37丛品质不好的石斛通过快递邮寄退给张甲、张乙,二人将其种植在家中住房旁菜地边的树上和石头缝里。
▲细叶石斛(资料图片 据IC photo)
2024年4月,张甲、张乙在林区采挖独蒜兰苗后种植在家中住房旁菜地;2024年9月,张甲、张乙再次到两地采挖独蒜兰,由张甲将根茎较大的独蒜兰出售给张某并获利6000元,将根茎较小的独蒜兰种植在家中住房旁菜地。
2024年10月12日,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张甲、张乙住处和其父母住处查获疑似独蒜兰1362株(无叶1156株、带叶206株)、疑似石斛37丛。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甲、张乙涉案1156株植物、送检206株植物均判断为独蒜兰,均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37丛植物均判断为细叶石斛,均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另查明,张甲、张乙分别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违反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独蒜兰、石斛并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为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判决:张甲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张乙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黑色望远镜2个、安全绳9根、安全带4根,予以返还;植物活株206株(颗)、植物根茎1156颗,由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依法处置;责令张甲、张乙按照金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进行植被修复,购买4699株独蒜兰、111丛石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成活计,具体由金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安排执行。若未按该方案修复生态,则应承担赔偿总修复费人民币19400元。
(文中张甲、张乙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