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拓展绿色贸易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动物流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外贸大宗货物和集装箱长途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引导外贸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减少二次包装,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周转箱等物流装备及器具。推进单元化集装器具国际互认共享。支持航运企业构建绿色低碳体系,推动船舶设计、建造、运营等全过程绿色化。推动使用可再生合成燃料等清洁能源的运输车辆、船舶投入外贸货物运输。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国产生物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等加注业务。
提升第三方绿色低碳服务能力。建设绿色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外贸企业等研发碳数据管理系统。鼓励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向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绿色贸易规则认可的产品碳足迹、组织碳足迹等服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资源产品和服务进口。研究完善再生资源进口标准及管理措施。发挥地方再生资源交易中心作用,为企业进口再生铜、铝、钢铁等资源提供便利服务。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引导企业扩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服务进口。
发挥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支撑作用。健全完善碳定价机制,引导外贸企业用好碳定价机制拓展国际市场。充分挖掘绿电供应潜力,扩大绿证绿电交易规模,进一步满足外贸企业需求。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积极探索新能源就地就近供应出口园区。加强碳成本、碳足迹、绿证绿电等议题沟通,引导贸易伙伴认可我国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
相关链接:商务部关于拓展绿色贸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