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公积金提取条件!

日前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发布

新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自2025年5月1日起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施行

那么在金华缴纳公积金

哪些情况下

可以提取公积金


金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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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遭遇突发事件或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国家、浙江省及市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六)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到百位止。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还款期内按年(月)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一次性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自付费用。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至(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信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所要求的申请材料,或同意授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应当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所购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等存疑情形,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对提取申请进行真实性调查,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对租赁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按月提取的,根据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职工可选择直接抵扣贷款还款或者自主还款后转入约定银行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工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违规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 1 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施行,原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遭遇突发事件或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国家、浙江省及市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信息来源: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http://zfgjj.jinhua.gov.cn/art/2025/9/22/art_1229174529_1831595.html


那么

金华公积金怎么提取呢

可以线上提取吗

相关提取指南

一起来了解

金华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均可通过线上渠道或各辖区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线上办理平台包括: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支付宝AP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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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


金华市各辖区公积金线下窗口。

02
线上


线上办理平台包括: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支付宝APP等。

以“浙里办”APP为例:

1、打开浙里办APP,点击首页“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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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浙里办APP(下同)

2、选择“公积金提取”,进入后选择提取的类型,如租赁住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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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即可(如租赁住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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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浙里办APP    片来源:摄图网等
▌编辑:慧然(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