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晋药监规〔2025〕5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检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晋政办发〔2025〕9号),省局制定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经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依据《基准》规定,山西省药监局对直接监管的行业企业年度行政检查最高频次规范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4次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企业:2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2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1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次
化妆品生产企业:2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