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言
今人提及“妇女解放”,主要涉及两个历史脉络:一是晚清至民国时期知识精英主导的妇女解放话语与实践;二是1940年代以来国家主导的妇女解放运动。会社此前已推出专题“妇女解放与政治话语”,聚焦后一脉络下的生命经验。本期“妇女解放与政治话语II”则将目光转向前一历史时期。
在“现代性”议题的中介下,妇女问题在近代中国同时也是一个翻译问题——借用刘禾的概念,即“跨语际实践”问题。这在五四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第一部分便从翻译视角切入,探讨“妇女”概念在清末民初的发展和传播历程。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后期的“妇女解放”视为前期话语的延续而非悖反。第二部分以“(被)解放的身体”为题,探索“妇女”在不同语境下的屈折形态。此节亦意在撼动“现代”与“封建”的边界建构,在此层面,前现代特别是明清的妇女/性别研究,对理解清末民初的语境转换尤具启发意义。如贺萧所说,“为了制作五四论述,多少江南才女的满腹学识和出版活动不得不被遗忘”。与第一个“妇女解放与政治话语”类似,第三部分重返“记忆”,介绍不同撰者的方法论、口述历史及个人叙述,但无意将任何一种视角奉为更加“真实”。近现代研究浩如烟海,专题不免挂一漏万。近年相关出版愈发蓬勃,也期待诸位读者的交流、推荐。
宋少鹏,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女权主义思想史、女权主义政治理论、中国共产党妇女运动的理论与实践、近现代中国妇女史。代表著作有《“西洋镜”里的中国与妇女:文明的性别标准和晚清女权论述》(2016)等。(相关阅读:社会主义女权和自由主义女权: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妇女运动内部的共识与分歧;从彰显到消失:集体主义时期的家庭劳动(1949—1964);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妇女:为什么中国需要重建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批判;革命史观的合理遗产:围绕中国妇女史研究的讨论)
摘要
近代中国的女权运动与民族主义运动是现代性追求的两个侧面。文章首先分析了“天赋人权”观和“民族国家”理念的内在逻辑,论证“天赋人权观”和“民族国家观念”内在地包含着女性个体身份确立的要求,其构建和传播过程为近代女权运动开拓了新的话语空间。其次,分析观念传播和话语建构的过程,分析男性和女性话语的共性和差异性。认为近代女权主义者策略性地使用了男性主流话语和国家主义的女权逻辑,同时,女性通过构建“同为国民,同担责任”的话语和“同担责任”的行动确立了女性的主体身份和彰显了女性的主体性和能动性。
关键词
女权主义;女国民;个体身份;主体性;民族国家
与西方的洋枪洋炮同时碰撞近代中国的是一些新的政治理念,当古老中国被迫与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西方列强交往的同时,不得不用西方人的“民族”、“种族”、“国家”这些新的政治概念来重新理解中国的国家和社会。这种新的基于外在观照物的“理解”,事实上重构着中国社会民众对“国家”的理念。如果说,国家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那么,对于“国家”新的想象也会重新建构中国民众与国家的关系,解构传统的“家—国”关系,建构新的“国民—国家”关系。这种新的“国民—国家”关系的建构,以及个体国民身份在政治话语中的确立,为近代中国女性谋求独立身份开拓了新的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近代女性也正是在这种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中确立了独立的女性个体身份——女国民身份。而女性个体身份(individual identity)的确立既是近代中国女权运动的一部分,也是后来一切要求女性权利和提高女性地位的妇女运动的前提和基础。
一、“天赋人权”和“民族国家”理念的内在逻辑
(一)“天赋人权”观与女性个体身份的凸显
现代西方“民族—国家”与中国传统王朝国家的结构性区别在于,西方民族国家是以个体国民为基础,建立起“个体—民族/种族”和“国民—国家”的重叠结构,而中国传统伦理社会以家庭为社会基础。近代以前中国女性没有一个个体身份,只有在家族中的女性身份,即相对于他人关系中的身份。在家,相对于父母为女;出嫁,相对于丈夫为妻,相对于公婆为媳;生儿育女后,相对于儿女为母。当然,在传统中国的“家—国”结构中,不仅女性没有独立的个体身份,男性也没有。当“天赋人权”观和新的民族/国家观念相伴传入中国,就开辟了一个承认女性个体身份的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女性从“女人是人”的逻辑出发,自然地推出男女平等和女权的要求。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将亚里士多德哲学与基督教神学相结合,建立了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影响了西方的正义和伦理观念。图为意大利画家卡洛·克里韦利(Carlo Crivelli)创作于15世纪的祭坛画《圣托马斯·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现收藏于英国伦敦艺术博物馆。[图源:Wikimedia]
西方“天赋人权”之“人之权利”来自于“天”,而非来自于已存的礼俗,而且天的正当性高于现实的礼俗,从而使希望变革现状的男性和女性能超越既有的性别规范,为自己的变革行为找到了更高地合法性来源。“天赋人权”之人是个体之人,那么,在“天赋人权”的逻辑下,只要承认女人是和男人一样的人,男女平等观就能非常符合逻辑地建立起来。在中国关于“人”的传统观念中,女人属阴不如阳高贵,但仍是不可或缺的,与男性同为人类。所以,当“天赋人权”观传入时,“男女平等”观能相生相伴而入,被国人很自然地接受。这与中国传统的思想资源有很大关系。事实上,在戊戌时期开始传播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时,论者一般都是从中国传统的阴阳学说来论证为什么男女是平等的。如《清议报》的《男女平等原理》开篇首句为“阴阳奇耦,刚柔凹凸,造化之玄妙,以太之合分哉!⋯⋯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各具自由之权。”结尾呼应篇首:“夫天之生物,人为贵。君人也,民亦人也,男人也,女亦人也。⋯⋯正夫妇而跻男女于平等,亲父子而予子女以自由,文明至此,大同至此,人道之乐,如是而已。”竹庄(蒋纬乔)在《女子世界》(1904年)里提到:“地球生人以来,斯有男女。男女同生天地间,同有天赋之权利,同有争存之能。”
(二)国家公共性观念与女性国民身份的确立
金天翮在《女界钟》(1903年)提到“国民”与“万姓”之区分:“国于天地,必有与立。与立者,国民之谓也。而女子者,国民之母也。今吾中国,国民之称其无有矣,其代名词则万姓是也”。金天翮的这段话表明了20世纪初年国家观念的转变。“国民”与“万姓”不仅是国家观念中对国家结构的不同理解,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合法性的不同理解。万姓,家族之代称,代表了“家—国”结构的传统国家,而金天翮心目中的新型国家是由国民组成的国家。“与立者,国民之谓也”,说明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王朝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于君权神授,国家属于神授的君主,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客体,对国家权力无所有权、对国家事务无任何发言权。而由“国民”组成的国家,必是一个公共的国家。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于国民,而国民对这个国家享有所有权,所以,也对国家享有责任和义务。因而“男女共有之国家”和“同为国民”的观念成为近代女权运动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和论证女权正当性的基础。国家既是男女共有之国家,那么,女性就应像男性一样同负亡国之罪和同担救国之责。“同为国民,同担责任”和“同担责任,同为国民”是同一个逻辑结构的两个向度的诉求。而女性从“国家的公共性”出发,提出“同担责任”的要求之后,就获得了与男性同样的“国民”的身份。
如邹容在《革命军》(1903年)中提出“同为国人,男女一律平等”。孙中山在1906年《军政府宣言》中明确昭示:“我汉人同为轩辕之子孙,国人相视,皆伯叔兄弟诸姑姊妹,一切平等,无贵贱之差、贫富之别;休戚与共,患难相救,同心同德,以卫国保种自任”。这里,孙中山虽仍用传统的血亲关系来凝聚国人,以提供团结之基础,但此处血亲已非传统的国家基础,只是提供了团结的可能性,而“伯叔兄弟诸姑姊妹”的身份都是“一切平等”的“国人”的独立个体身份,不再具有血缘等差关系。陈撷芬(女性)在《女界之可危》(1904年)中称:“吾中国之人数也,共四万万,男女各居其半。国为公共,地土为公共,患难为公共,权利为公共。我辈既有公共责任,宁能袖手旁观,甘亡其国,甘失其财,甘弃责任,甘抛利权,甘为亡国之奴隶,⋯⋯泣血以告同胞,而尤以告我女同胞。”
虽然金天翮提倡的是“国民之母”,强调的是传统母亲身份的现代性转型,并不是强调女性的主体身份,但是“贤妻良母”身份到“国民之母”身份的转变使女性身份从一个融于家庭集合体内的身份转化成了一个个体身份。尽管“国民之母”的身份并非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身份,但却开启了一个可能的空间。而女性通过对国民身份的建构和认同,得以越过家庭,直接成为国家的构成单位,相对于国家,构造了与男性平等的政治身份。
“国民”而非“公民”的称呼也真实地传达了中国国家的构建路径和构建特点,这与西方国家的演变历程截然不同。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与近代立宪制政治国家形成过程具有同源和同步性,是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是在与西方主权国家碰撞和接触中起步的,中国首先面临的是建立民族国家外壳即政治国家的任务以及建国之后寻求国家的独立性,所以,中国的国家建构首先完成的是政治国家的建立,而作为国家/社会整体的民族国家建构却被延迟了。民族国家建构是一个漫长的政治/社会过程,也是一个国家认同和国家观念的演变过程。在民国建立之后,国民性问题立即提上议事日程成为公共的政治话语,也表明时人已意识到民族国家建构也需要社会层面的发展,但这一任务却因民族危机的爆发被迫停止了。“国民”——国家的组成部分——强调的是国家的整体性,而中国的国家的建构过程也决定了中国女权运动只能首先诉诸于责任,而不可能是权利,因为权利只能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在民族国家框架内才有意义和可能。
二、观念传播和话语建构
(一)“天赋人权”观念、“男女平等”、女权观念的相伴传播
“人权”、“男女平等”、“女权”这三个概念在逻辑结构上具有内在的相关性,在近代中国作为话语使用和作为观念传播时都是相联在一起的,传播的时间也接近。
据须藤瑞代的研究,认为中国的“民权”一词最早应见于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光绪4年5月18日(1878年)的记录:“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自议绅,民权常重于君。”须藤瑞代认为中国“人权”一词在1902年前就已经出现,至少康有为的《大同书》(1902年左右完成)里曾提到“夫以人权平等之义则不当为男子苦手”。中国的“女权”,一词最早出现在《清议报》第38号(1900年3月11日)上刊登的日本人的译作《男女交际论》的序言中有“(福泽)先生喜言女权”一句。
作为观念传播,马君武翻译的斯宾赛的著作《女权篇》(1902年)是第一次以《女权》命名的书,对近代中国的思想影响非常大。以此为标志,“女权”这一概念在知识界被广泛传播和使用,而恢复“女权”不仅成了女性解放的目标也是女性可资利用的话语。“女权”依托“天赋人权”与“男女平等观”相伴传播,与中国当时所处的国家民族危机和对现代社会的慕求有很大的关系,女权运动被定义为现代社会的象征和标志。
马君武1903年在《新民丛报》上发表《弥勒约翰的学说》,认为:“欧洲所以有今日之文明这皆自二大革命来也。二大革命者何。曰君民间之革命。曰男女间之革命。欧洲君民革命之原动力则卢骚之民约论Contrat social是也。欧洲男女间革命之原动力则弥勒约翰之女人压制论The Subjection of women是也。
金天翮(1903年)也认为民权与女权密不可分:“民权与女权如蝉联跗萼而生不可遏抑也,吾为此说,非独为二万万同胞姊妹说法也。为中国四万万人民普通说法也。”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男性话语中,女权并非仅仅与女性权利相关,而是与国家和整体国民之命运联系在一起,这也被女性主义学者批评为男性欲望的体现和把女性视为国家主义目标的工具。
金天翮,原名懋基,又名金天羽、金一,有时以字行,则为金松岑。他是近代“诗界革命”的代表人物,上世纪30年代与章太炎、钱基博、唐文治并称为国学四大师;后半生致力于“教育救国”,柳亚子、杨天骥、范烟桥、金国宝(中国统计学之父)、严宝礼、费孝通、王欣夫、顾廷龙等均出自他的门下。[图源:chinawriter.com]
与天赋人权观相呼应,近代女权运动就以女权的“恢”和“复”作为女性解放的口号,“恢”、“复”一词表明权利是天赋的和本已拥有的,只是被剥夺了。
1903年11月,日本东京的中国妇女团体共爱会修改章程时,明确提出:“以振兴女学,恢复女权,尽国民之天职为宗旨”。务本女学生张昭汉诗(1905):“从此奋精神,复我天赋权”。1907年在日本留学的女性成立了一个妇女组织名为“女子复权会”。
五四时期,可以说是中国晚清时期开始传播的新政治观念生根发芽演化成政治行动的时期。李达作为时人在《女子解放论》(1919)中对近代这段观念史的传播路径有一个历史性回顾,也印证了本文的分析。“近代‘天赋人权’四字出世以后,世界的男子,先先后后都拿着这四个字作根据,热心的运动恢复民权,后来都渐渐地奏了些效果。于是多数的人都说现在是‘民权世界’了。我说:你们说的也对,但是你们说的‘人’字‘民’字都应改为‘男’字,简直的说‘天赋男权’、‘男权世界’,不要撒诳的好。若不然侵夺了他人的‘人权’,还能说拥护‘人权’么⋯⋯社会是个人的系统,个人是社会系统的一员⋯⋯个人含有男女两性。男性与女性结合,成为个人。个人的分裂,必成为男女两性,所以社会是由男女两性结合生出新个人⋯⋯有男女始有社会,有社会始于男女。离男女两性无社会,离社会无男女两性⋯⋯个人是组织社会的单位,男女两性是组织个人的基本单位。”李达对“天赋人权”之“人”实际是“男人”以及天赋人权观念的树立有利于男性的批评,点出了在当时观念传播和话语建构中作为主流话语的男性特征。如果仔细辨析,仍能看出男性话语和女性话语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性。
(二)女性与男性在话语建构中的共性和差异
本文想具体分析在当时语境下,女性话语和男性话语共享某种话语逻辑的可能性以及两者在构建话语中的差异性和女性主体性之体现。
金天翮在《女界钟》(1903年)中提出六种女性权利:“入学权利、交友权利、营业权利、掌握财产之权利、出入自由之权利、婚姻自由之权利。”五四运动中所争取的受教育权、社交自由权、经济独立权和婚姻自由权与晚清时期的金天翮所倡导之权利观可说是如出一辙、一脉相承。金天翮所倡导的六种女权与其说是妇女的权利,不如说是男性和女性共同希冀之权利。所以,从晚清到五四时期,男性出于对自身权利的关注都促使其关注女性问题,并以妇女的受压迫形象控诉封建礼教,争取自身的权利/权力。金天翮所列举的六种权利是社会权利,而非是向国家要求的政治权利,索权的对象是封建社会和礼教制度。在实践中索权对象往往具化为“封建”大家庭和旧式家长式父亲。新的权利要求与新的国家想象联系在一起,成为推翻旧的社会制度的重要精神力量。
无论是维新时期还是五四时期,在反封建礼教和妇女问题上虽然男性声音是强音,也有说是男性替女性发声,把女权工具化,但我更愿意说是两性的同盟。女性也利用男性在这一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共同利益,利用男性所拓展和认同的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来伸张女性的权利/权力,积极参与平权话语的构建。如杜清池(1907年)的诗:造物阴阳本不偏,奈何痼疾竟相沿。与君共索平权债,还我文明独立天。”女性作为主体,对政治话语的建构这一行动和女性言说的女权话语在当时的社会公共论坛中的参与和呈现本身就是近代女权运动之精彩内容。
当我们从男性和女性对这套新政治话语的共同建构的视角来看民族国家话语建构和女权话语建构之间的相关性时,我们仍需清醒地意识到,男性和女性在对这套话语的使用和注解中有着不同的立场和微妙的差异。清末维新人士倡导的“兴女学”、“废缠足”多从女性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的可能性出发来论证兴女权的必要性。“国民之母”凸显的也是女性作为母亲应承担的责任和贡献。金天翮的《女界钟》要求女性以“爱国与救世”为公德,女权的正当性在于女权“爱国与救世”的工具性。当然,以女性的贡献性来论证女权的必要性的路径,也被同时期的女性所接纳。如清末维新派的女性大都承认“国民之母”的身份,并以对国家的潜在贡献来确认女性身份和在国家中的地位。陈撷芬论证兴女学之目的在于“开女智,兴女权”。“民权不伸,君必受其害;女权不兴,男亦必受其害。盖权之由来,在于开智。民智不开,民权不伸,君胡以强国;女智不开,女权不兴,男何以兴家。”分析陈撷芬的论述,我们能意识到陈撷芬说话的对象是男性,她的论述表现出很强的策略性。所以,女性建构女权话语时,认同以女性的贡献来论证女权的必要性的男性路径,可能是女性主体性的一种杰出体现。
近代的一些女性在女权话语的建构和女权实践中,除了建立与男性的同盟关系之外,亦清醒地意识到了两性之差异,努力地保持女性的独立性及其对女权运动的控制,所以在其话语中对其本身的女性立场和女性目标有着明确和清楚地设定。
陈撷芬在《独立篇》(1903年)里指出了“便于男子之女学”、“便于男子之女权”的潜在危险,提出教育女子应由女子承担,并要求女子独立。“⋯⋯即有以兴女学、复女权为志者,亦必以提倡望之于男子。无论彼男子之无暇专此也,就其暇焉,恐仍为便于男子之女学而已,仍为便于男子之女权而已,未必其为女子设身也;⋯⋯我岂可转以己之教育望之于男子乎……呜呼,吾再思之,吾三思之,殆非独立不可!”“所谓独立者,脱压力,抗阻挠,犹浅也。其要在不受男子之维持与干预。夫维持美名,干预热心也,奈何却之?虽然,独不思吾女子所受压力、困阻挠以致今日者,其始非皆由维持干预来乎?”
林宗素虽在《女界钟》的序言里也主张“特欲以自鞭策我二万万之女子,使之由学问竞争进而为权利竞争。先具资格而后奋起夺得之,乃能保护享受于永久”
《女界钟》是清末革命家金天翮于1903年8月发表的妇女问题专著,该书首次提出“女权万岁”口号,是中国近代第一部系统论述妇女权利的著作。图为1904年5月版书影。[图源:read.nlc.cn]
陈撷芬、林宗素的话语非常强调女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重视女性通过自身努力来获得权利。从维新时期到五四时期,女性在表象上都扮演了一个男性话语同谋的角色和男性倡导的社会活动中赞助和敲边鼓的角色,但仔细辨析,仍能看出两性之不同和女性的主体性。
(三)女性责任话语的建构:通过要求同尽国民责任,构建女性的主体身份和平等地位
在西方语境里,“天赋人权”侧重于“权利”而非义务,因为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民族国家框架内进行的,民权争取的是相对于君主权力的人民的权利。当“天赋人权”观念伴随中国的民族危机通过西学东渐过程中传入中国,“天赋人权”观呈现出有别于西方权利观的义务观,强调同为国民,同担责任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与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中“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观既有着思想上的继承性,又有着区别。区别在于通过“天赋人权”观彰显的责任是现代政治结构下对国家的责任,而非对天下的责任了。如《留日女学会杂志》称:“女界同胞,正宜当此国家多难,危急存亡,厄在眉睫之秋,与男子奋袂争先,共担义务,同尽天职。”“国亡而不能补救,则匹夫匹妇,皆与有罪;而国将亡而思补救,则匹夫与匹妇,皆与有责也。”
在“天赋人权”观和现代民族国家观共同构建的“个人—国家”的政治结构下,近代女性通过诉诸“女国民”的身份,以“人权天赋原无别,男女还须一例担”(秋瑾)为由,以“同为国民、同担责任”的责任意识来建构两性平等。“匹妇有责”事实上解构了传统伦理社会的“家—国”结构,构建了新型的“国民—国家”的结构,有助于“女性”个体身份的确立。虽然男性和女性都强调女性的贡献和女性责任,但是责任不同于义务,责任是一种主体的主动选择,是一种主体性行为,而义务是一种迫于外力的被迫行为。
女性建构责任话语的两种路径:
(1)女性通过承认女子对国家衰弱之罪责,要求承担救国之责任
女子教育和废缠足是清末社会改革者所关注的两个主要议题。清末的社会改革者重视妇女问题,是因为在中/西和传统/现代的对照下,传统中国女性的形象作为象征性符号,类比于传统中国的国家形象。裹着小脚的传统中国女性成了国家衰弱之象征;“无才便是德”的无智无识的传统女性形象对应于落后、不开化的国家形象。晚清女性的一双缠足小脚也背负了民族衰弱的责任,缠足误国成了一种主流话语。“毒缠足,重重缚,女界黑狱,历劫不得赎。酿成今日之时局,覆我国兮弱我族。”光绪年间四川巡抚发布的《劝诫缠足示谕》中清楚地表达官方的态度:“国家所以要干涉的原故,皆由女子缠足,就会把一国的男子、天下的事情弄弱了。
鼓吹社会改革的精英男性把拯救和改造传统女性作为拯救国家和改良社会的途径。康有为《大同书》称:“吾今有一大愿为同时八万万女子拯沉溺之苦”。为女子鸣不平和施救的背后,隐藏的另一层含义是传统的“女祸论”:把国家衰弱的责任推给了嬴弱和愚昧的无用女子。维新时期湖南士绅曾继辉在《不缠足会驳议》中论缠足的“三弊生三穷”,把国家的贫弱怪罪于女性的观点表达得非常清楚,是“无用之女”连累和拖垮了“有用之男”。妇女之罪恶大至亡种灭国的地步。
女性利用男性的主流话语,甚至通过承认男性对女性的无用和误国的指责,发展出女性成为国家有用之人以尽国民责任的要求。胡彬(1903年)在《论中国之衰弱女子不得辞其罪》中呼吁:“夫发二万万女子,居国民全数之半者,殆残疾无用,愚陋无知,焉能尽国民之责任,尽国家义务乎?⋯⋯自今而后,凡我女子,苟人人以中国之患难为己之患难,中国之腐败为我之腐败,抱此思想,达其目的,则中国兴如反掌耳!若袖手旁观,任其灭亡,而委过于男子,是直不以人类自处,何其暴弃至是耶!吾愿我同胞急自奋励,勿放弃其责任,则吾中国庶有豸乎!”香山女士刘瑞平《敬告二万万同胞姊妹》也发出“为国吐气,为种族雪耻”的呼吁。
(2)同为国民,同担责任
松江女士莫雄飞《女中华》(1904年)论道“以公理而论,一国之男女固宜平权平等。⋯⋯盖天生男女,未始有异,同具耳目,同赋自由之权,同赋主人翁之责任,是故男子当尽爱国之责任,女子亦当尽爱国之责任,男子当尽国民之义务,女子亦当尽国民之义务。女子者,亦国中之一分子也。”
秋瑾亦通过“女子亦国民”、“国民女杰”和“男女平等,同担责任”之类的话语来构建自己的国民身份。秋瑾的《勉女权》(1907年)《女子歌四章》(1907年)等诗文中有明确的论述。
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视角来解读五四运动,五四运动不仅是一场学生爱国运动,也是一场女权运动。中国女学生通过诉诸“同为国人,同担责任”来寻求女学生走出校门参加社会抗议的自由。1919年“五四”学生运动时期,北京大学串联北京女高师因学监阻挠未果,所以5月4日的游行并没有女学生。5月7日,北京各女校包括女高师、协和女医学校、协和女子大学、协和看护妇学校、尚义师范学校、贝满女中、培华女校、附属中学、第一中学、慕贞女中、中央女校、培德女校、笃志女校各校代表四十余人在哈达门大街的陈杨玉涛女士家中开会,发出了向全国女界的通告及致巴黎各专使和上海南北和会的电报。通告中说:“我中国女子,遂无生气乎!何数日之吞声缄口寂然无闻也。青岛为中国人之青岛,中国为四万万人之中国,非独男子之中国。⋯⋯。勿甘雌伏之讥,共奋雄飞之志。我二万万女同胞,果尚有心肝血气之乎,吾辈将于此觇之!”此后,女学生出现在学生游行队伍中,女性作为一个政治主体和社会主体不仅出现在公共话语中,也开始作为一个性别群体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
我们发现,即使女性在使用男性主流话语以及男性话语所开拓的新的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时,女性仍明确表达了其目的性:尽义务为求自立、争义务为享权利。
陈撷芬(1904)在《女界之可危》中论证女子为什么要与男子共担义务的原因就在于尽义务是为了争权利。“从前女界虽权利失尽,然义务亦失尽。既不尽义务,即有权利,亦他人与我之权利,非吾辈自争之权利也。与其得不全不备之权利,则全让与彼可也。今日则可尽义务之日矣,得完全权利之日矣,不奋勇而向前,岂真如彼男子鄙我曰:女子者奴隶性质也?故吾辈即欲与之争,须先争尽我辈之义务,则权利平矣。”
“尽义务、享权利”可以说“同为国民,同担责任;同担责任,同为国民”逻辑的内在延伸。唐群英、沈佩贞在1912年12月9日前往参议院与当时议长景濂辩论女子为什么应享有参政权的理由时称:“当民军起义时代,女子充任秘密侦探,组织炸弹队,种种危险,女子等牺牲性命财产,与男子同功,何以革命成功,竟弃女子于不顾!”“尽义务、享权利”的女权路径也被早期女性共产党人所接受。1923年中共早期的妇女领袖向警予在《上海女权运动会今后应注意的三件事》时也谈到政治与女权之关系,呼吁身为知识女性的女权主义者关心时政的理由也是“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待的。”
从表象上看,通过义务平等来彰显两性平等的中国妇女运动特色一直延续到建国之后,但是,通过尽责任和尽义务来彰显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缺失主体性和女权运动纯粹的工具性。反之,仔细辨读女性话语,我们仍能感受到,女性通过建构责任话语来建构女性的主体身份,通过对国家和民族尽责任来实践平等的途径是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先驱的自主选择,正是其主体性的体现。从认识论上讲,从来没有脱离社会环境的纯真的主体,任何一种主体性表现都是主体在其所处历史情境之下的自主选择。所以,我们考察近代中国女性的主体性也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情境。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中国妇女运动特性的理解不能以抽象的女权理论为标准来考评,亦不能以西方女权运动的经验为对照来评判,需放在中国的历史情境中来理解。
三、结论
如果说近代中国社会,男性利用妇女问题和女权运动的现代性象征表达了对传统的摈弃和对一个现代性新型国家和新型社会的诉求,女性则通过利用男性的现代性诉求所开拓的新的话语空间和政治空间,以及通过赞同女性对社会和国家的贡献和责任来突显女性的主体身份和要求女权。对“同担责任”的强调,既能得到男性的同情,不会与男性产生冲突;也能得到男性的强大支持,与男性结成同盟。特别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语境下,女权的敌人是外敌和传统,而不是现代的男性。这一点不同于西方女权运动昌盛时的社会环境,西方女权是在民族国家内部争取女权,参照物是男性和男权。在中国的历史语境中,我们不能简单化地下论断,认为女权话语完全被革命话语所掩盖,妇女运动是运动妇女,把女性完全看成一个客体和工具,而看不到首先是民族革命和社会革命开启了女权运动的空间,以及女性通过这种新政治空间和对男性主流话语的策略性利用建构了女性的主体身份和论证了女权运动的正当性,从而彰显了女性的主体性和能动性。
另一方面,中国的女权运动与民族国家建构(nation-building)过程密切相连,女权运动相融于宏大的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的诉求之中,这既是中国女权运动发轫之初所处的特定历史情境,也制约着中国女权运动的发展轨迹。“同为国民、同担责任”的女权路径是以国家为本位的诉求,逻辑和实践上都潜在地存在着以国家话语和国家/整体利益掩盖女权话语和女性利益的可能性。融入宏大社会革命的中国女权运动没能发展成独立的社会运动,没能完成对男权和父权制的彻底清理。在革命结束、国家建构的任务完成之后,个体身份在民族国家内部真正地显现出来,国民向公民身份的转变,使中国妇女运动面临着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新调整和定位。
〇本文原载于《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6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图为陈撷芬于1902年在《女学报》上发表的《沥我肝胆血和君杯中酒》节选。《女学报》主编陈撷芬,是上海最早的妇女月刊《女报》的又名,1899年创刊于上海,停刊于1903年5月(光绪二十九年四月)。该刊以提倡女学、女权为宗旨。[图源:全国报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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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编辑 / 排版:阿姨 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