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安全事故,谁该担责?法官这样说

10月29日是重阳节。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机构已成为集中照料老年人的重要场所。但因养老机构管理疏漏、服务瑕疵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安全保障义务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入住老人若在养老机构发生安全事故,养老机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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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硬件设备不达标导致入住老人发生安全事故,养老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内部硬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地面防滑、扶手稳固、无障碍通道畅通等。“如果养老机构怠于履行上述硬件设备保障义务,也未预见相应危险性,导致老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例如,养老机构院内出入门口处的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厘米,由于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养老机构未及时修整,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入住老人一旦被井盖绊倒致伤,养老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护理不规范导致入住老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比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官介绍,根据上述规定,鉴于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理能力不同,所需要的护理内容也不同,养老机构应对入住老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匹配的护理等级。如果未在服务合同中对护理等级及内容等进行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养老机构可能会被认定为缺乏专业性,从而在安全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此外,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理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养老机构未及时发现、测评并变更护理等级,导致老人在一定时期内接受不符合其护理等级的看护服务,也将增大其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此,应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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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三人行为导致老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养老机构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入住老人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某养老机构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第三人持铁棍将老人打伤。由于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应当对入住老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入住老人或家属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服务不到位、设施不安全、护理不周到等问题,应首先与养老机构沟通,要求整改或赔偿,且协商时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如录音、书面函件等。若协商无果,可以向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寻求帮助。如果协商和投诉仍无法解决问题,家属或老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供图:视觉中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