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无保护施工遇坍塌,一工人坠海身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年3月18日17时35分,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某船排修造厂,工人在厂区内拆除第二排道工作桥的施工过程中,因工作桥发生坍塌而坠海溺水,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近日,阳江市海陵岛开发区政府网站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海陵岛某船排厂“3·18”事故是一起拆除工程无资质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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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涉事船排厂因生产经营需要加固厂内第二排道工作桥,于2025年3月5日将该工程发包给冯*伟,并签订《工作桥维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中描述“甲方因业务需要加固本厂第二排道作堤”,与协议书名称“工作桥”,实为同一设施,以下统称工作桥”)。《工作桥维修协议书》未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为普通的施工合同。第二排道工作桥总长约100米、宽2米、高5.2米,水泥钢架结构,从厂区内第二排道延伸至海上。

冯*伟承接的拆除部分为第二排道工作桥末端(海上部分),长12米、宽2米、高5.2米。由涉事船排厂负责提供一艘辅助船,船上放置发电机、安全防护装备、拆除工具等设备,辅助船停靠在第二排道工作桥旁边协助工程施工,拆除工程于3月11日开工,该工程未制定拆除施工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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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工作桥全景图

调查组通过调阅厂区监控视频、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5年3月18日17时30分,沈*元和刘*宝使用冲击钻对工作桥进行拆除施工,准备完成当天工期的收尾工作,两人并未佩戴安全帽、没有穿着救生衣和没有正确使用安全绳(两人作业时没有将安全带的钩、环牢固地挂系在固定点上)。

17时34分42秒,在辅助船上的监工林*福(涉事船排厂员工)看见沈*元和刘*宝正在施工的工作桥水泥板块有松动迹象,于是立即呼喊两人离开施工现场。

17时34分44秒,刘*宝立即从工作桥上往回跑,沈*元往辅助船登船。在两人离开施工现场的过程中,拆除的水泥板块瞬间发生坍塌蹦落海中。

17时34分45秒,刘*宝往工作桥逃跑离开现场,沈*元在登船逃生的过程中,由于预判登船的距离错误(此时辅助船距离工作桥约1米),失足坠落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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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元登船逃生失足坠海瞬间

17时34分48秒,工作桥上拆除的水泥板块坍塌并向沈*元坠海的位置倾倒,造成沈*元头部严重受伤出血并昏迷,导致溺水。

17时35分40秒,涉事船排厂负责人周*化见状立即指挥林*福跳下海中救起沈*元,同时安排一艘小艇过来等待救援,并通知办公室人员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20时26分,医生宣告沈*元经抢救无效已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询问、查阅资料、视频分析和现场勘验,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涉事船排厂在拆除高5.2米第二排道工作桥的施工过程中没有搭设塔架或搭设排栅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沈*元在高5.2米第二排道工作桥上面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坠落海过程中被坍塌的水泥板块砸到头部受伤昏迷,导致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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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天工作桥施工位置

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沈*元,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作业。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个)

涉事船排厂,将工作桥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阳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冯*伟,涉事船排厂第二排道工作桥拆除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建筑工程相应资质,未制定工作桥拆除施工作业方案,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督促教育施工作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海陵试验区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批评教育人员(1人)

林*福,作为涉事船排厂派到施工现场监工,没有经过专门培训,且工作流于形式,在施工期间沈*元和刘*宝没有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建议由涉事船排厂对其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五)有关公职人员

在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按规定移交区纪检监察工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区纪检监察工委提出。

(六)其他处理意见

1.建议海陵试验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向海陵试验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讨。(海陵试验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内设科技工业与信息化股,作为辖区内船舶修造行业的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未制定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工作方案,未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船舶修造行业管理不到位,未能对周时兴船排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

2.建议闸坡镇人民政府向海陵试验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讨。(闸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力。2024年截至本次事故发生,未对辖区内船舶修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来源: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政务网、应急管理部、广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