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
可以一次性发放至个人
发放标准是什么
这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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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2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参保人在11月1日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原渠道拨付至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答: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发放标准=计发基数*计发天数,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答: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单位须提供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首次新参保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单位法人有效证件及经办人有效证件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答:(一)线上办理流程:单位可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注册后,进入单位网厅,点击“更多服务”,在“业务查询”中的“单位信息查询”模块查询。(二)线下办理流程:携带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等至医保经办窗口查询。
答: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变更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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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靖江医保
▌编辑:框框(杨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