镰刀袭警,赣州一男子被抓!

配合执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可总有人心存侥幸

用极端方式对抗执法

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永丰派出所民辅警处置警情时,遭遇涉事家属谢某袭击,谢某使用镰刀挥砍,致使民辅警受伤。


兴国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侦办案件,嫌疑人谢某到案后态度极其嚣张。面对审讯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刑侦大队民警快速取证,查明嫌疑人谢某手持镰刀,从出警人员身后挥砍,致一名民警、一名辅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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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面前,谢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实交代了自己使用镰刀挥砍民辅警的事实。

目前

嫌疑人谢某因涉嫌袭警罪

依法被兴国县公安局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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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兴国公安

编辑:黄松林 编校:彭梦琴
值班主任:明心武 肖静
审:邓海明 谢瑞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