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普惠助老实现老有颐养 对高龄津贴制度发展的一些思考

■任行 黄璐潞

我国高龄津贴制度的诞生源于人口老龄化加速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双重压力。2009年,国家首次将高龄津贴纳入国家养老保障体系,这一制度设计响应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旨在通过政府主导的普惠性福利覆盖全体高龄老人,弥补传统养老保障体系与能力的不足。

从制度演进看,高龄津贴的核心目标是通过非缴费型津贴缓解老年贫困,尤其关注缺乏养老金覆盖的农村高龄群体,标志着我国社会福利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历史性转型。

高龄津贴的地区实践

在国家政策的宏观指导下,全国各地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人口特征,积极推动高龄津贴制度的落实,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模式。从覆盖范围看,全国呈现出显著梯度:多数省份以80周岁为年龄门槛,但发达地区如上海、广东等地因财政雄厚,将年龄门槛降至65-70周岁;补贴标准的区域分化尤为突出,东部因人均GDP领先,标准居全国高位(如深圳市百岁老人月补1000元),相较之下,中西部受限于财政承载力,标准普遍偏低(如云南80-89岁老人月补仅50元)。

在发放方式上,全国已普遍转向社保卡按月发放,提升了效率和便捷性,但农村及偏远山区因数字鸿沟,仍有按季发放现象,影响了津贴待遇领取的及时性。

高龄津贴的重新定位

■缩小区域差异,探索建立差异化补贴机制

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的高龄老人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生存困境: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医疗资源匮乏,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许多高龄老人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加大对这些弱势地区的倾斜力度,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提高当地的高龄津贴标准,缩小区域差距,确保不同地区的高龄老人能够享受到大体均等的保障待遇。

从个体能力来看,失能、半失能老人和独居老人是高龄群体中的特殊弱势群体,他们不仅面临着经济上的困难,更需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针对这一群体,应探索建立差异化的补贴机制,将高龄津贴与失能等级挂钩,对失能程度较高的老人给予更高的补贴标准,同时将津贴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如上门护理、日间照料等,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建立“中央基准+地方补差”分担机制,强化中央财政统筹

当前我国高龄津贴资金主要依赖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仅对部分困难地区提供基础性补助,这种模式不仅加剧了区域间保障水平失衡,更导致欠发达地区财政承压过大。

为构建全国统一的福利基准并遏制地方盲目提高标准形成的“福利锦标赛”,应建立“中央基准+地方补差”的分担机制:中央财政依据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统一制定基础津贴标准,并基于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指数实施分档补差。具体而言,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由中央承担基准额的70%-80%,对东部发达地区则按30%-40%比例补助,地方政府仅负责基准额之外的提标部分。此机制既可保障福利底线均等化,又能抑制地方非理性攀比。未来需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的统筹职能,将高龄津贴纳入常态化转移支付项目,通过动态调整分档系数实现财政资源精准配置。

■消除不合理限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024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全国享受老年人补贴人数共计4949.4万人,其中高龄津贴人数3752.8万人,养老服务补贴人数587.3万人。普惠性是高龄津贴制度的核心特征,它要求制度覆盖全体符合年龄条件的高龄老人,不受户籍、收入、职业等因素的限制,体现了公民在老年保障方面的平等权利。

目前,我国已有31个省份实现了高龄津贴制度的全覆盖,基本体现了普惠性的要求,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户籍限制、收入审核等附加条件,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因此,应进一步消除这些不合理的限制,将所有符合年龄条件的高龄老人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实现“应保尽保”。

在坚持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持续性,通过合理设置补贴标准和调整机制,确保制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补贴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既不能过高导致财政难以承受,也不能过低无法满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可建立与物价指数、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确保高龄老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

同时,要加强制度的精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人的生存状况和需求变化,防止冒领、骗取津贴等现象的发生。 (作者系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及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