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许昌市建安区发布全域禁止燃放、储存、销售、制造、运输烟花爆竹通告,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
10月11日,昌盛派出所破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起,犯罪嫌疑人韩某在丈地村两处民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5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韩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二
10月16日,桂村派出所破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起,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自家院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65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三
10月17日,灵井派出所破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起,犯罪嫌疑人时某在灵井镇民房和个人厢式货车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43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时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四
10月17日,许由派出所破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起,犯罪嫌疑人吕某在李简村民房存放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00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吕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性疾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主动参与监督,携手打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
来源: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