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观察 | 谁来保护这个“野人小孩”

近期,一则关于云南“野人小孩”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巨大关注与公众讨论。一对受过高等教育的父母以一种被外界普遍视为极端且有害的方式抚养其幼子。一时间,爆料层出不穷。据称该男童长期不被父母提供衣物,即使在冬季下雪后天气寒冷时亦是如此。村民称,孩子父亲会直接用冷水龙头冲洗孩子,并发现孩子曾与狗同吃同住,出现犬化表现等等。


据已知信息,孩子的父母均受过高等教育,父亲拥有大学学历,母亲为研究生学历。据村民反映,孩子父亲曾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大学毕业后,在大理苍山进行所谓的“灵修”,之后行为开始变得“不正常”。这种独特的育儿方式似乎源于其“灵修”后形成的特定理念。


针对此事,南涧县成立了“10·16”工作组。初步核查排除了拐卖行为。公安机关已对孩子父母展开调查。据最新消息,该家庭已驾车离开云南,计划前往北京。由南涧县公安局、民政局等组成的工作组已抵达他们所在的省外地区,并与其进行了当面接触,要求其遵守公共秩序,不允许再出现衣不遮体等行为,其家庭已表示同意。此外,工作组已联系到孩子的外婆,后者表示近期将为孩子在北京办理落户。


该事件引发了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一,父母长期不为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其二,父母不为子女提供衣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究竟是个人育儿方式的自由,还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用法律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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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孩子上户口不是拖延,是违法





户口登记不仅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行政需要,更是公民享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的法定凭证。为新生子女申报户口,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我国1958年颁布并至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这一规定确立了为新生儿申报户口的法定义务和时限。该《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条例》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依然有效,但其具体的处罚执行依据却在法律变迁中出现断层。前述条例的“治安处罚”需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由于后者未明确处罚依据,导致公安机关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条例》的原则性规定。1986年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曾对拒不申报户口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然而,2005年通过并取代前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删除了对不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相应处罚条款,之后再未恢复。这意味着,目前对于单纯不给孩子上户口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实践中缺乏直接、明确的行政处罚尺度。


尽管直接的行政罚则仍待进一步明确,但这绝不意味着父母可以无限期拖延或拒绝为子女申报户口。首先,该行为依然明确违反了《户口登记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不登记户口将直接剥夺孩子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诸多合法权利,本质上是对儿童权利的变相侵害。


因此,该行为应是明确的、应被纠正的监护失职行为。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介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为其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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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育儿的边界在哪






本案中最引人注目的行为,便是父母长期不给孩子穿衣服。这究竟是应当被尊重的“自然主义”育儿理念,还是必须被干预的违法行为?我想答案是明确的,这已远远超出了家庭内部事务或育儿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民法典下的监护义务

监护权绝非不受约束的私权,其行使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里的“抚养”和“保护”义务,包含了提供食物、衣物、住所、医疗等最基本的生存所需。无论春夏秋冬均让幼子赤身裸体,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保护义务,使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孩子人身权益的民事侵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小宪法”,其规定更为具体。该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行为不仅指积极的打骂,也包括消极的冻饿、有病不治等行为。长期、故意不给孩子提供足以御寒的衣物,使其暴露在寒冷环境中,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冷暴力或消极虐待。根据该法规定,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可对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下的潜在刑事责任

当父母的忽视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时,就可能触犯刑法。遗弃罪(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的“拒绝扶养”是一种持续状态,不提供衣物、食物、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都属于其表现形式。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孩子健康严重受损或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就可能构成情节恶劣,最高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除了遗弃罪,还可能构成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如前所述,长期不给衣物穿等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


综上所述,这对父母的行为绝非无害的育儿实验。它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在行政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监护权是法定的责任与义务,而非可以随意解释和滥用的权力。当监护行为逾越了法律和伦理的底线,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公权力就必须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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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对于这种把自我意志凌驾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上的父母,一个有效的社会支持和法律干预体系至关重要。


发现与报告: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如邻居、教师、医生)向公安、民政或基层组织报告疑似监护失职行为,并明确村居委工作人员、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


紧急干预:接到报告后,公安、民政部门应迅速评估孩子的安全状况。若孩子处于紧急危险中,应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如将其带离危险环境,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安置。


调查与评估:公安、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对家庭情况、父母监护能力、孩子身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与专业评估。


其中,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门组织,此时应该发挥其支持保障作用,打通民间与政府的信息通道。一方面,应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共享前期走访了解到的家庭监护实际情况、邻里反馈等信息,协助民政部门精准评估孩子的临时安置需求及家庭监护改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主动联系检察机关,提供调查中发现的监护失职具体线索(如孩子长期无衣物、与犬同住同吃的证据等),为检察机关判断是否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是否支持撤销监护权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同时,妇联可依托自身资源,协调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儿童心理辅导员参与评估过程,既帮助分析父母监护理念的偏差根源,也为孩子的心理状态评估提供专业支持,为后续干预措施的制定打好基础。


训诫与责令改正:对于情节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当行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司法介入:如果监护人拒不改正,或其行为已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中已明确国家监护责任,具体包括:(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情节的法律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依法受理和裁判,共同构成了司法介入的关键环节。


监护重建与持续跟进:若法院判决后,为孩子指定新的监护人,民政、教育等部门跟进其后续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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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并不是一种特权






人的语言、沟通能力以及情感表达等特质,都需要在与他人的互动中逐渐形成。孩子长期处于类似“野人”的封闭环境,缺乏与同龄人的交往、家庭的情感交流以及对社会规则的认知,会导致其语言发育迟缓、社交能力缺失,未来难以适应学校、职场等社会场景,甚至可能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剥夺了孩子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监护权是责任而非特权。父母的监护权源于法律的授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任何以个人信仰或独特理念为名,行损害儿童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之实的行为,都是对监护权的滥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此类事件的发现往往依赖于偶然的曝光,是一次次的运气事件。之后如何完善并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是重中之重。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大门便是要求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教师等)在发现疑似虐待、忽视情况时必须报告。


借此契机,我想呼吁大家牢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家庭并非法外之地,当家庭保护功能失效时,国家与社会的介入不仅是合法的,更是必要的。


完全脱离社会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对人性的束缚。对这个“野人小孩”的最好保护,不仅是让他穿上衣服、落上户口,更是要确保他能在一个安全、健康、充满关爱的环境中成长。这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政府的积极作为和社会的持续关注三者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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