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动车!李某在淮安判了!

电动车、摩托车
是许多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
重要交通工具和谋生工具
此类盗窃案件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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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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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的一个夜晚,将近十点,街头人影稀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悄悄来到盱眙县某街道一处小区门口,在广场对面的车行旁停下脚步。他借着夜色掩护,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挨个试开车锁,最终盗走一辆“小鸟”牌两轮电动车。事后经认定,这辆电动车价值1933元。
不到十天后的八月初,深夜一点左右,李某某再次出手。这一次他潜入某小区停车场内,将停放在此的一辆四轮电动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502元。
八月中旬,又一个凌晨一点,李某某出现在某农机厂的停车场。他在黑暗中锁定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并迅速将其盗走。
案件告破后,李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核定,几次盗窃的电动车总价值为人民币7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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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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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有坦白、累犯等从轻、从重量刑情节,遂以盗窃罪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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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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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论如何穷困潦倒,如何身无分文,都千万不要去偷盗,偷盗即为触犯法律,哪怕有天大的本事,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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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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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第一款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源:盱眙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