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靠双手拼事业,也有人靠“第三只手”攒“家业”。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嫌疑人王某某,在因犯盗窃罪“二进宫”后,仍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及判决后,再次行窃,最终新账旧账一起算,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王某某因在永州市宁远县盗窃后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某“盗性”不改,继续在郴州市桂阳县及永州市双牌县实施两起盗窃行为,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后,王某某因疫情特殊时期,其暂未被羁押期间,再次滋生用“老本行”攒钱念头,于是再次窜至郴州市桂阳县某某村沙场内,盗窃他人放置在沙场的变压器铜线,但未果。其在双牌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于2023年5月29日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刑。
王某某在桂阳所犯的漏罪及新罪,桂阳县公安局于2025年7月向桂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构成累犯,其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又发现犯新罪,应对漏罪和新罪分别作出判决,依法并罚。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广大公民应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利益。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来说,更应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努力回归正途,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居民们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个人财物防盗措施,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桂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