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关于印发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从府〔2025〕17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禾仓村城中村

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已征求公众意见,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2日

  附件1

图片

  附件2

  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

  (木壳岭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为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房屋征收的范围:

  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出具意向储备地块规划意见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16485号)确定,征收范围为禾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近期启动地块(木壳岭油站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附件)。

  (二)房屋征收地块规划用途: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交通场站用地(B1/B2/S4)。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主体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并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本方案;广州从投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改造主体,负责筹集城中村改造资金,配合开展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符合《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补偿条件的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上述法律法规明确只给予货币补偿的除外。

四、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按货币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价值。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江埔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地块、地上建构筑物、停产停业损失等的价值与产权调换地块的价值,结清差价,不再享有征收奖励。

  (2)产权调换房屋及土地的面积以权属证明证载为准,产权调换房屋及土地的评估价值以评估价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及土地办证所需的相关税费和手续由被征收人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符合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二)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1.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不属于上述第1点、第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 年1 月1 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2)1967 年1 月1 日后至2009 年12 月31 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三)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国有土地上一般地上附着物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的评估确定的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江埔街道办事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江埔街道办事处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补偿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5000元/户的搬迁费用;因搬迁对象的特殊性不使用上述补偿标准的,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按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付。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合法产权面积(含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费,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补偿。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 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七、争议及纠纷处理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由江埔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征收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江埔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三)征收镇(街、园区)属单位或从化区直管部门管理单位房屋、地块存在权属争议、补偿要求与政策相抵触的,在征收期限内,由镇(街、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八、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安置

  本项目提供太平南高湖路东侧加油站地块作为本次产权调换的地块,也可以选择从化区河东安置区、河西安置区、七星路体育活动中心安置区、大理石厂安置区、小海商业街安置区,以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九、其它事项

  (一)未包含在上述所列的补偿项目的,按从化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实施补偿。

  (二)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着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款或房屋安置的,须退回相关款项、安置房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十、实施

  本项目有关征收安置补偿的确认均由被征收人、江埔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本方案自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5年10月13日印发

via: 广州市永盛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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