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日前,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列出10种禁止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形。水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提出,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监管。梳理研究用水权交易的负面情形,是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举措。
负面清单共10条,主要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禁止转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二是禁止受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三是同时涉及交易双方的情形,四是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其中第1至3条属于禁止转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如,区域拟交易水量超过可用水量结余的,取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的取水权或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的,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拟交易水量超过用水权结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转让方交易的水量不得超过分配和明晰给其的可用水量结余。该负责人解释,转让方使用和拟转让的水量总和,不得超出自身的用水权利边界。如果转让方在用水权利边界内的可用水量已经用完或拟交易水量超过了结余,则不应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负面清单第4、第5条属于禁止受让方开展交易的情形。如,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相关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此举衔接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堵住其通过用水权交易解决用水需求的制度漏洞。
负面清单第6至第8条同时涉及交易双方。如,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列为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完善用水权监管途径和方式,有必要将用水权交易与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衔接。”该负责人指出。
此外,负面清单明确,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积极探索、规范推进”的要求,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明确禁止开展交易,切实加强交易监管;对负面清单之外的情形,鼓励加大探索力度,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交易制度成本,稳定交易市场预期。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