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敲响警钟
莫让火花变“祸”花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今天
"以案为鉴"专栏 为你带来
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2025年7月24日,集贤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集贤县日月风电焊修理部开展举报投诉现场核查,发现郭某(已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在集贤县日月风电焊修理部室外道路旁进行电焊焊接时,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第 6.4.1 条的规定。
该起案件发生在全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集贤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集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0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人员郭某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07月25日,绥化市北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在北林区华德秀府小区北门一家商服正在装修的场所使用电焊进行举报投诉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场所暂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处于未营业状态,该场所负责人王某在进行电焊操作前未按照规定事先办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评教育,王某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处罚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3日,肇州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肇州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的移交函,发现李某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4时许在肇州县丰乐镇牟氏农机有限公司从事气焊操作作业,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动火作业。肇州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收本案,李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该起案件发生在全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肇州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州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人员李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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