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高安市荷岭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5-031A)评审过程中,未按照竞争性商文件的规定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无效响应供应商推荐为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当事人在高安市荷岭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5-031A)评审过程中,未按照竞争性商文件的规定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无效响应供应商推荐为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