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普法 | 餐饮店因未及时清除积水、垃圾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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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于10月8日正式公布施行。为深入推进《决定》实施,强化病媒生物防控普法宣传,让群众更生动、更准确地把握法规要义,引导社会各界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现推出“《决定》普法”专题栏目。该栏目将立足《决定》核心内容,通过典型案例深度解读,为依法防疫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食品生产经营者

未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近期,雅瑶镇在开展虫媒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行动中发现,两家餐饮店内存在厨余垃圾、空酒瓶乱堆放,水池、胶桶有积水等问题,执法人员向其负责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清理积水、垃圾以及完成蚊虫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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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上述餐饮店的行为涉嫌违反《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第三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天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相关区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杂物堆积、无废弃容器和积水。


处罚依据: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第五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鹤山市融媒体中心转载自法治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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