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辉:让科技创新的活力与科技法治的定力相互激荡、彼此成就
当前,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法治已成为重要议题。技术的飞速迭代正深刻重塑社会结构与伦理规范,亟需与之匹配的制度供给与规则创新,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为社会秩序划定边界。针对这一话题,十二届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浙商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国辉撰文:《让科技创新的活力与科技法治的定力相互激荡、彼此成就》。
日前,应西南政法大学林维校长的盛邀,我赴重庆参加了一个科技创新与法治保障的前沿论坛,聆听来自全国的科技界、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和实务领域的同志的高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和阿里巴巴的相关负责同志也受邀畅谈了这方面的实例与洞见。我以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法治为题,作了主题分享。这是举办者看到拙作《有为与有效》后对我出的命题作文。如果说对前一半问题,我还有一些切身体会,对后一半问题却是门外汉。但这个问题很现实也颇具前瞻性,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究。我的工作生涯,前一半20年一直在浙江人大工作,参与和见证了许多立法和监督工作,对民主与法治和如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一些实践体会和不专业的思考,对此问题还是有点点发言权。自知才能自明。还是从《有为与有效》一书讲起,我概述了五个维度、五个启示和一对关系、一个公式,这是本书概要的思维导图。政府有为,重在战略引领、政策激励、生态打造和法治保障。其中必须强调法治,这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近一二十年来,我省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创新的现实需要,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颇具成效的制度性成果。早在2006年,浙江就率先出台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又出台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浙江电子商务条例》《浙江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10余部与民营经济和数字浙江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出台。这些都为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从实践看,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法治,这是一个极具时代感和战略意义的重要议题。它揭示在智能革命浪潮下,技术创新与制度保障必须同频共振、相辅相成的核心逻辑。对此,可以从几个维度作阐述。其一,正确认识和把握科技创新与科技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人工智能时代,科技创新与科技法治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科技创新是引擎,驱动社会变革。AI技术,诸如大模型、生成式AI、自动驾驶等,正以前所未有的力量重塑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核心动力。科技法治是轨道,确保行稳致远。迅猛的技术创新带来了隐私泄露、算法歧视、安全失控、责任真空、数字鸿沟和就业冲击等一系列新的风险和挑战。法治的作用就是为这辆高速行驶的“科技列车”铺设轨道、设立信号灯和交通规则,确保其发展不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保障安全、公平和正义。没有法治约束的科技创新可能走向无序和野蛮,侵蚀社会伦理,甚至威胁人类安全。而没有科技创新支撑的法治则会僵化滞后,阻碍生产力发展,使国家在全球竞争中错失良机。其二,正确认识和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对科技法治提出的新挑战。AI技术的独特性,包括自主性、黑箱性、泛在性、自我进化性,对传统法律体系构成了巨大的乃至根本性的冲击。1.主体责任认定难题。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AI医疗系统误诊时,责任应归于开发者、制造商、使用者还是AI本身?传统的法律主体责任框架(自然人和法人)面临挑战。2.数据隐私与产权困境。AI的“燃料”是数据。如何在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推动创新与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数据产权如何界定?3.算法公平与透明性诉求。“算法黑箱”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在招聘、信贷领域都有可能发生。如何实现算法的可解释、可审计、可追溯、确保算法决策的公平公正?4.安全与伦理风险管控。AI如果被滥用,如深度伪造、自动化攻击武器,风险极高。如何建立有效的安全标准和伦理准则,防止技术作恶?5.知识产权制度革新。AI生成物,诸如绘画、音乐、视频和文本,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权利主体是谁?这要求知识产权法进行适应性调整。6.全球治理与竞争合作。AI技术具有全球性,但各国治理理念和规则存在差异。如何避免“规则割据”,在竞争中寻求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风险?其三,科学构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法治体系。面对挑战,我们必须构建一个敏捷、前瞻、包容的科技法治体系。1、理念先行:要确立一些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AI发展服务于人类福祉,符合人类价值观;安全可控,权责清晰:确保AI系统可靠、可信、可控,并建立清晰的责任链条;公平公正,包容共享:防止算法歧视,促进社会公平,让AI发展的红利被广泛共享;敏捷治理,分类施策:采取“软法先行”(如标准、指南)与“硬法托底”(如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风险等级的AI应用采取分级分类治理;开放合作,协同共治:鼓励政府、企业、学界、公众等多方主体参与治理。2、制度保障:完善法律与监管框架。适时加强专门立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一个针对特定领域的积极探索。现在制定《人工智能法》或类似综合性法律的呼声比较高,就是希望为AI发展提供顶层设计和基本遵循,但我个人意见,此法很重要,但不能操之过急;要修订现有法律,对《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知识产权法》等进行修订和解释,使其能够覆盖AI带来的新问题;要创新监管方式。如建设“监管沙盒”,在风险可控的真实场景中,对创新产品和服务进行试错和监管验证。要学会“以技术治技术”,利用AI技术(如监管科技RegTech)来提升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要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关于AI安全、伦理、互操作性、评估认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是基本建设,应当加强加快。3、实践路径:推动协同共治。企业自律,鼓励科技企业建立内部AI伦理委员会,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行业协同,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形成集体约束;公众参与,加强公众科普,畅通监督和举报渠道,提升全社会的数字素养和法治意识;司法应对,司法机关应积极研究AI相关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为立法和执法提供实践支撑。其四,科技创新应当赋能科技法治。法治本身也需要被科技赋能,实现“法治的智能化”。包括智慧司法,利用AI辅助法官进行案件分析、证据审查、文书生成,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智慧立法,利用大数据分析社会诉求,通过模拟仿真预测法律实施效果,使立法更科学、更精准;智慧执法,利用AI进行市场监管、环境监测、城市管理等,实现精准执法和高效执法。法律科技,发展智能合同、法律咨询机器人等,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提升法治的可及性。这几天,美国的科技思想家、预言家凯文·凯利正在杭州访问,看了不少科创企业,讲了不少感言,昨天还在南宋德寿宫,同杭州青年创业者分享了他刚刚出版的新书《未来10000天的可能》,其间,有不少熟悉的青年朋友纷纷给我报料。很巧,我刚刚看完此书。凯文在书中预言了到2049年的一万天,世界将进入镜像时代,这是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下一个新的阶段。他从五大概念与十大领域,描绘了未来的核心图景,既讲了趋势,某种确定性,当然也有某种不确定性。但凯文是个乐观主义者,他在给人们提供一种可以和可能的未来美好愿景,极具启示性和引导性。他反复说:“我相信中国将是未来世界中最强大的力量之一”“我试图想象一个未来很酷的中国。在这个酷中国中,城市会极具未来感,以至于全世界的城市规划者都会前往中国参观学习”。他是从中国的独特文化和政治制度的角度以及AI技术的发展趋势,来论述和预言未来中国的。值得一读。我在想,其中有两个基本维度是能够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保持确定性的,即坚持科技创新与科技法治。人工智能时代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法治是一个动态平衡、持续演进的过程。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构建一个“创新友好型”法治环境和“法治引领型”创新体系。这是可以找到和确定“真北”的东西。对决策者而言,需要具备科技思维,以包容审慎的态度进行监管。对科技从业者而言,需要具备法治意识,将合规与伦理嵌入技术研发的全生命周期。对社会公众而言,需要积极参与,共同塑造一个人工智能造福全人类的未来。唯有让科技创新的活力与科技法治的定力相互激荡、彼此成就,我们才能在智能时代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文|浙商发展研究院院长 周国辉
监制|冯永明、余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