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头晕跌进地铁!”男子自杀未遂截肢,反告地铁公司索赔百万,法院一审这样判

案件回顾:一场蹊跷的“坠轨”事件

2024年3月,年近六旬的赵某在上海地铁3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因头晕滑倒跌入轨道”,被列车碾压后右手前臂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后,赵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声称地铁站未做好安全防护,要求赔偿各类损失超百万元。

然而,地铁公司反驳称,赵某身高仅1.6米,而站台屏蔽门高1.5米,“滑倒跌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更关键的是,事发后民警询问时,赵某亲口承认:“到火车站想卧轨自杀,没成功,就压到手。”

图片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三大理由击碎谎言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依据有三点:

1. 物理条件不可能“意外跌落”

站台与轨道间有1.5米高的屏蔽门或玻璃墙,若非故意攀爬翻越,根本不可能“滑入”。法院指出,即使赵某真的头晕跌倒,也不可能精准落入轨道中间。

2. 赵某的自认与证据链吻合

警方记录显示,赵某多次表示“不想活了”,其女婿也证实他因工作不顺有轻生念头。就医记录更是佐证:赵某仅右上肢受伤,无头胸腹损伤,符合卧轨特征而非意外跌落。

3. 地铁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发现伤者、紧急制动、报警送医到护送断肢,地铁公司在事发后20分钟内完成全套救援流程,法院认定其“已履行法定责任”。

图片图文无关

法律焦点:什么情况下地铁需要赔?

此案引发公众思考:地铁事故中,经营者何时需担责?

- 若属“受害人故意”,地铁不赔

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若损害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者免责。类似案例中,南京南站一名男子横穿轨道被撞身亡,法院也因“自身原因”驳回家属索赔。

- 若地铁未尽安全义务,需担责

对比武汉一名女子因站台间隙踩空受伤案,法院认为地铁已贴警示标语、设计符合国标,故不担责。但若是孕妇因晕倒跌落站台等“非故意”情况,地铁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结语:法律的底线,是常识与公正

赵某的百万索赔被驳回,看似残酷,实则维护了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法律不鼓励“谁闹谁有理”,更不纵容“谎言消费正义”。

此案也提醒所有人:尊重规则,敬畏生命,才是对自身与社会最大的负责。

作者声明:内容引用自站外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