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
有关待遇的通知》
明确今年起
江苏省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提高
快来一起关注一下吧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18元,二级109元,三级106元,四级104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摄图网_500625199(图文无关)
1.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一级至四级已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25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执行。
政策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5/9/12/art_77277_11639667.html
(上下滑动可查看)
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统一调整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按月发放的定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统筹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2017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确定了我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每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1.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18元、二级伤残增加109元、三级伤残增加106元、四级伤残增加10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4.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
来源: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5/9/29/art_77261_11649257.html
此前江苏公布了2025年度
社保缴费基数
一起往下看
一、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政策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5/9/18/art_77263_11643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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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图源:摄图网(已获平台授权)、图虫创意
▌编辑:潘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