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任麒轩)10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哄闹、滞留,扰乱司法工作秩序的担保人曹某与刘某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罚款1000元。当日,佳县法院执行干警拘传被执行人李某去体检,担保人曹某与刘某情绪激动,表示不同意,不顾法警劝阻,采用身体阻挡的方式堵挡法院大门通道,严重干扰了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良影响。事发后,法警迅速采取措施,将曹某、刘某二人带离现场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面对干警的释法明理,曹某和刘某逐渐冷静下来,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及严重性,保证今后将遵纪守法,不再以任何方式妨害司法公务,被执行人李某当即支付2万元案款,并约定短期内履行全部和解协议。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良好,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曹某、刘某各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当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