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服务采购对于递补确定供应商的适用情形,主要体现在评审和质疑投诉的相关法规中。笔者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及相关例外情形的梳理,探讨军队物资服务采购递补确定供应商的相关条款应当如何理解,并提出适用相关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案例分析
军队某物资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在结果公示期内,预中标供应商被其他投标供应商质疑虚假投标,经调查质疑成立。此时,应当递补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还是重新组织采购?根据军队采购质疑和投诉相关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那么,上述案例可以适用该条款吗?
——合格供应商的认定。合格供应商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上述案例中,预中标供应商虚假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因此不属于合格供应商。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质疑成立导致预中标供应商的预中标资格无效时,其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并非必然无效。例如,因专家评审错误导致供应商得分排序改变,原预中标供应商仍为合格供应商。
——法定数量的认定。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有关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投标(报价)供应商数量少于3家的,一般不得进行评审。可以推定,在一般情形下,合格供应商法定数量应当为3家。上述案例中,预中标供应商不属于合格供应商,剩余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才可以认定为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特殊的,按照军队评审有关规定,符合2家供应商继续组织评审情形的,合格供应商法定数量可以为2家。
——如何理解依法另行确定。在该案例中,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是否可以递补确定中标供应商?笔者认为,“依法另行确定”的表述,重在“依法”,即在适用该条款时,也要考虑其关联条款,以及采购法规体系内的关联法规,从而使法规的适用在更大层面上实现协调性、合理性,避免产生冲突。上述案例中,预中标供应商被认定为虚假投标,即存在评审管理办法中属于虚假投标、投标无效的情形。存在此类情形,且对评审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评审结果无效,军队采购机构应当会商采购单位重新组织采购或者终止采购。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不应当递补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
递补确定供应商的适用情形
根据现行军队采购法规,递补确定供应商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以下5种:预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且采购单位不能追加;中标(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递补确定供应商需要满足的前置条件。在适用不同情形时,首先要特别注意区别判断供应商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上述5种情形中,前2种情形需要满足剩余有效供应商数量达到需要递补供应商数量2倍的条件,而涉及质疑、投诉的后3种情形,需要满足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条件。有效供应商与合格供应商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区别,但实质上均为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所有供应商。
——“可以”递补确定与“应当”递补确定。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还要判断递补确定供应商和重新组织采购的优先级。上述5种情形中,前3种情形表述为“可以”递补或者依法另行确定供应商,即可以结合具体情形,自主选择递补确定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二者之间不存在优先级。而涉及投诉事项成立的后2种情形,表述为“应当”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即仅在不满足法定条件时,才可以选择重新组织采购。
——递补确定供应商与重新组织采购的选择。在采购实务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选择递补确定供应商。笔者认为,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2个方面:一是结果的合理性。如果竞争足够充分、递补中标价格合理,在排除了价格虚高的风险后,可以认为递补确定供应商仍然是较为合理的采购结果。二是采购的时效性。考虑需求的迫切程度,如果重新组织采购可能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的,递补确定供应商就是较为实际的做法。
——递补确定供应商的公告程序。根据军队采购信息公告相关规定,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均应发布公告。递补确定新的中标供应商,属于采购结果的重大变更,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海军后勤部采购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