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通报!3家被立案查处

来源:苍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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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电焊属于动火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一旦操作不当或防护不到位,小小的焊渣火花,也可能暗藏“大杀机”,因此,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在现场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强化警示教育,现通报3起近期查处的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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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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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时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违法行为:

2025年8月5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钱库镇钱项公路的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8月5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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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浙阳(温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无证动火作业案

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2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乡镇东胜村的浙阳(温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员工进行电焊作业但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2025年8月14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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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瑞安市某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无证动火作业案

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2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桥墩镇玉山路188号外立面广告牌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瑞安市某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一名员工进行电焊作业但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2025年8月14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

无证或持假证上岗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已正式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企业将面临重罚

情节严重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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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

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以此为戒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坚决杜绝违规动火等违法行为

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