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余晖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勇出生于1963年8月,1984年大学毕业于西南石油学院钻井工程专业,后进入中海油工作,曾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总裁、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等职。
2016年6月,李勇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他转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后于2019年4月任中石化党组成员。
2020年9月,李勇回到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更名而来),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23年12月,李勇的个人信息已从中海油集团官网被撤下。2024年3月15日,李勇落马。
2024年9月,李勇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
李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
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提拔调整干部;
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搞钱色交易;
毫无纪法底线,肆无忌惮“靠石油吃石油”,长期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境内办事、境外收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代理、产品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