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下午4点,位于皇后大道上的香港高等法院,对宗馥莉及其三个“弟弟妹妹”的“信托案”宣布了判决。
原告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处置或处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汇丰银行香港账户中的资产(约17.99亿美元),以确保杭州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法院认为保全令有助于确保杭州诉讼的有效性,因此维持了原告的主张。
这意味着宗庆后去世后,娃哈哈争夺战正式启动,且原告方暂时赢得了第一回合的先手。
现在,让我们复盘对阵双方(尤其是双方的律师团队)的精彩表现,分析这场高水平博弈的结果对接下来诉讼的影响。毕竟,双方的真正决胜战,将在随后的杭州打响。
❶ 零和博弈:为什么对簿公堂
本案的原告,是三位“自称”宗馥莉“同父异母”的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继盛(Jerry Jisheng Zong),而被告则是宗庆后在大陆的“独生子女”宗馥莉及其控制的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公司。
综合彭博社等媒体报道,双方冲突事由,以及诉求主要是:
1,宗庆后生前,拟为其海外的三个子女设立信托基金,并委托下属郭虹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了账户,该账户现有金额约18亿美元;
2,2024年2月,宗庆后去世,但该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更未封闭运营。截至2024年5月,宗馥莉已经从该账户转走110万美元。
3,三位原告紧急地向香港高院申请了临时禁止令,要求保全在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并防止宗馥莉继续处置该资产,或者令该资产减值。
以上三点,对应着非常重要的背后逻辑。
第一,虽然宗庆后去世前,信托基金尚未完全成立,但委托人展示出“拟为其海外子女设立信托基金”的手令,给了原告方律师莫大的启示,律师行追求的上策,就是以“口头信托”的方式,帮助原告方取得“完全的胜利”。
(香港是信托架构非常完善的地区,接受包括口头信托在内的“事实信托”的认定)
第二,判决书显示,宗庆后与宗馥莉曾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共计21亿美元的三个境外信托,信托过渡期结束之后(即进入专业受托人阶段),宗馥莉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宗氏三兄妹”来管理。宗馥莉解除其责任。
2024年2月2日,宗馥莉在该《委托函》上签字,从而成为jianhao ventures limited的占股100%的股东。
2月25日,宗庆后去世。
据悉,宗馥莉之所以应承这份委托,是因为宗庆后把“完成对海外子女的信托”作为宗馥莉继承其遗产的先决条件。
第三,宗馥莉利用家族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的机会,开展了试探下的进攻。
理论上,家族信托具备严谨的资产隔离与保护机制,资金的使用和转移应受到严格限制与监管,是不能被随便转出资金的。但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协议后,不到一个月就去世了,成立信托的进展不及其预期,这给了宗馥莉“试探下击穿的机会”。
宗馥莉也很谨慎,她没有“毕其功于一役”,直接把18亿美元全部转走,而是以“支付越南工厂设备款”为由成功转走了108.5万美元。
此后,宗馥莉团队提交了2023年海外业务预算报告,力证该账户资金为“东南亚市场拓展储备金”。这其实间接证实了,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娃哈哈集团分红,且操作账户需通过公司财务系统(这一点非常重要,后面还要提到)。
在18亿美元的汇丰账户中,被转走110万美元不算什么大事。但这是一个信号——能被转走第一笔,就能被转走第二、第三…第N笔。因此,被逼到绝路的宗氏海外子女打起了官司,要求资产保全。
这意思就是,先不管信托能不能成,也不管遗产怎么分,把宗老已经转移到香港的钱保住了,再谈其它!
(香港高院公布的原告的起诉书中,表明了原告的诉求)
❷ 巅峰对决:律师行不是吃白饭的
现在,我们开展事后复盘,觉得原告诉讼的角度非常巧妙。
他们没有宣布“我也是宗庆后的子女”而抢夺娃哈哈的企业控制权,也没有以亲生子女的身份发起“平分家产”的诉讼要求,而是申请保全宗庆后先前答应的、挂靠在建昊公司(jianhao Ltd)名下、存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上的那笔钱。
原告律师王鸣峰不愧是在处理信托和遗嘱认证事务诉讼案件“非常有经验”,且担任香港高等法院特委法官的大状。他以此为突破口,积小胜为大胜的策略是非常有见地的。
就连被告律师也不得不表示:
香港高院此次的判决并没有三名原告在杭州中院提起的诉讼案重要,但是香港高院的判决可能会影响后续整个遗产争夺战的发展。
更何况,原告方获胜还不仅仅是赢得先手的“取势”小胜,而且获得了大片的“实地”:
宗馥莉败诉后,就不能一方面采取拖延战术,一方面慢慢挪用、转移建昊公司在汇丰银行账户内的全部资产。
这样一来,攻守易位,着急的就不是三兄妹了。当他们没有了“赢得官司但账上没钱”的风险,后续的诉讼将更加缜密,要求更具体,策略上更有进攻性。
而王鸣峰认为,香港高院如此判决的重要原因是:
虽然(共计18亿美元的)资产来自内地,但是该资产现处于香港的汇丰账户,在判断该部分资产是否为信托,可能会依照香港的判例法处置。
这又是原告律师方的一个精准判断。
他们没有否认信托基金尚未成立的不利事实,也拿不出对他们有利的宗庆后的最终书面遗嘱,但他们直指核心问题:
在香港,能不能冻结一个“正在成立”的信托基金?
这就把一个“没有正式书面遗嘱、尚未成立的信托基金”问题,转化为一个“程序合法问题”,把一个看热闹吃大瓜的无关问题,转化成为一个与有产阶级相关的严肃问题——如果你成立一个信托,在没有100%生效前,资产隔离与保护能不能起作用?
而香港高院的法官,在作出最终判词前,就必须考虑到这汹涌的、被裹胁的“民意”。
原告律师,果然是玩弄人心的高手!拿这份钱,是有原因的!
最终,香港高院基于原告方提供的申请和证据链,根据21M条款下的“临时济助”措施,发出了资产禁令。
这个结果,显然令宗馥莉相当不利,甚至超出她的意外。
她以为拥有宗庆后的最终遗嘱(2020年修改),且拿到了公司的控制权,就可以以 “成立信托的资金出自娃哈哈”、“对方没有宗庆后成立信托基金的正式书面函件”、“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封闭式运营”的理由,一劳永逸地解决原告方的要求。
结果人家不接招,另起战场。
当然,宗馥莉请来的萧一峰律师行反应也很机敏,他们迅速调整了口径:
第一,指出在所谓的信托文书并未完成的前提下,该账户的资产是否为信托资产,依然存在疑问;
第二,原告所宣称的“口头信托”,并没有非常严格的证据,不满足“意图确定性、标的确定性、对象确定性”,也就是所谓的:三项确定性(Certainty of Intention, Subject Matter, Objects)。
因此,香港高等法院的判词中明确提到,之所以维持原告的主张,是因为“保全令有助于确保杭州诉讼的有效性”,而不是因为“认定原告提及的口头信托属实”。
宗馥莉输了香港高院的信托诉讼,但规避了被认定为“口头信托”的最坏结果。
这一招败中求胜也很漂亮,它把香港判决的影响降低到了最低,让后续杭州判决中,不受到“香港法院承认了宗庆后的口头信托,未竟信托基金属实”的影响。
在突生变故后临危不乱,抓住最重要的问题保留“余味”,留下后续操作的生机…被告方的律师行,表现也在水准以上。
也正因为如此,宗庆后的被告律师行对媒体很有底气地说:
不要关注香港,应该关注杭州的案子。
为什么在香港,律师被认为是高水平人才啊,宗氏信托案的双方表现,就解释了这个问题。这可不是大陆某些法律条文都能“硬造”的人才预备役能比拟的。
(武汉大学著名女拳师杨景媛女士,在硕士论文里自创《离婚法》。该论文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
❸ 鹿死谁手:谁会赢得杭州诉讼案
如果三位海外宗氏子女的最终诉求是信托案,那么香港方面的判决虽未取得完胜,但也足够撬下部分收益了。
然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把信托案件当作最终目标, 他们最终的目的,都是围绕着宗庆后留下的娃哈哈帝国。
在本质上,这是一个遗产争夺的系列案。
这也是原告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宗馥莉提起的诉讼事由。
但这一点,对于“三J”兄妹来说,是天然不利的。
这是因为,娃哈哈集团并不是纯粹的民营企业,杭州国资委才是最大股东,宗庆后是排名第二的股东。
(娃哈哈集团股权结构,图片来自于《新财富》)
而此次诉讼披露了新的资料,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成立信托基金的钱是哪里来的:
原告律师称,早在宗庆后去世前一个月,他曾给下属郭虹写了一份“手写指示”,要求此人“准备去香港,在汇丰银行设立三个信托基金,每个信托基金7亿美元”。
宗庆后甚至表示,“如果美元不够,就转人民币”,并告诉郭虹“先为宗继昌和宗婕莉设立两个信托”。
(香港高院披露的判决书上,明确贴出了宗庆后“手谕”的全文。这也是首次披露相关的信息)
考虑到娃哈哈大战达能以后,达能公司已经终止了向宗庆后支付个人酬劳(7500万美元)的协议,宗庆后又在手写指令中提及“美金尚不够,人民币换美金”,说明宗庆后在香港汇丰账号上的钱,至少有一部分(甚至是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国内的人民币资产。
最重要的是,上文提到,宗馥莉为了证明“从汇丰账号上转账的合理性”,不惜提交了2023年海外业务预算报告,力证该账户资金为“东南亚市场拓展储备金”。从而间接证实了,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娃哈哈集团分红,且操作账户需通过公司财务系统!
什么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啊?宗馥莉只演示一次!
总之,宗馥莉执掌jianhao公司后,试探性地支出108.512万美元,让我们得出一个初步结论:
宗庆后拟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的钱,至少有一部分是以娃哈哈集团的名义,转出去的资金。
现在,宗庆后去世了,子女、遗产、信托基金的事情被曝光,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
既然设立信托基金的钱不完全是宗庆后的个人资产,且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那么利益相关者要求优先返还这18亿美元,是不是很合理?
我们知道,相关是对信托基金立法保护最完善的地区,如果宗庆后面向子女的信托基金成立了,就会进入封闭运行,遵循所在国家与地区(香港)的法律保护。
只要香港还继续保持金融自由港的地位,我国大概率不会为了追究18亿美元资产强行收回,否则对资本市场、对国家金融秩序与外国投资者信心的影响就太大了,得不偿失。
但现在,信托基金尚未完全设立,只有部分资金到位,那就不受香港地区信托基金法律法规的保护,就失去了独立存活的最大理由,是可以被击穿的。
打个比方,即使是在“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买卖成交后所有权转移得到最严格保护”的完全自由市场中,有一个买方是借了外债来消费的——但如果交易还没正式完结,买方就突然过世了,他口袋里的钱就不能任凭卖方划走,而应当由家人及债主优先处置。
这很合理。
加之杭州案的资金、账户、企业注册地都在中国内地,优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此,哪怕最终判决有利于“三J”,有关方面也可能重视杭州国资委(娃哈哈第一大股东)的诉求,首先否决掉“补足并运行宗庆后香港信托基金”的诉求,并可能被追回18亿美元中的一部分——能留多少给三J,主要看海外资本与媒体能对有关部门施加多大影响力。
至于宗馥莉,也不会是这场遗产诉讼案的最终赢家。
这是因为,在《经济观察报》等媒体报道“最近3年,占股46%的杭州国资委,几乎未从娃哈哈分红”之后,舆论大哗。而杭州国资委也一改“家族事务与公司运营无关”的表态,宣布“成立专班,介入处理”。
这说明,即使赢了官司,宗馥莉也不会赢得一切,至少要按照股权原则,让渡部分所得的资产。
但无论如何,宗馥莉不在于。
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这可能不是坏事——至少,她可以以此为契机,修复破碎的政企关系,甚至会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友谊,以及全国人民道义上的支持——这对于她未来的事业发展也是有利的。
但更重要的是,宗馥莉的人生经历与性格养成(这一点,我在后续文章中会重点叙述),决定了她也许并不是最精明的那一个,但却很可能是最狠的那一个——她宁愿让渡部分的权益,也不便宜海外的弟弟妹妹。
不由得想起了一个段子。
小学语文里有一道经典的填空题:他( )牺牲生命,( )出卖组织。60后与70后可能填写“宁可…也不”,而80后可能嘻嘻哈哈地写“与其…不如”。只有叛逆的90后或00后,可能给出这样的抽象答案:
他(宁可)牺牲生命,(也要)出卖组织。
一时间,我恍惚不已,竟然分不清宗馥莉是80后还是90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