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车祸” | 75号故事汇

图片


讲述人

图片

曹康明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七旬老人在小区内倒车,将一物业人员撞致重伤二级,老人一口咬定自己是操作失误,事情真相究竟如何?2024年3月,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由公安机关移送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作为承办检察官,我第一时间审查了案卷材料。


发现疑点

亲历现场还原事实

图片


从案卷材料看,这是一起因倒车伤人引发的刑事案件。2023年3月的一个下午,年过七旬的马某驾驶一辆法拉利跑车至其住处停车场,想要车头向内驶入紧邻物业办公室的第20号车位。多次尝试未果后,他又想倒车进入。此时,两名物业工作人员出来告知该车位是物业专用,建议其另找其他。可马某听后未作回应,随后不仅在倒车时撞倒了一名物业人员,还将站在车后方的另一名物业人员张某撞挤至墙壁,造成其骨盆不稳定性骨折、后尿道破裂、失血性休克(中度)等,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六级伤残。对此,马某一直坚称是自己岁数大了,慌乱中踩错了刹车和油门,失误操控车辆才撞伤了人,还表示自己不认识张某,犯不着倒车撞他。


然而,我在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了一些疑点:马某撞人后神情自若、不慌不忙,也未拨打110报警或120急救电话,这不像一个过失撞人的驾驶员应有的表现。可除了录像中显示的马某倒车时几乎未打方向盘外,并没有实质性证据证实其故意撞人,案件陷入僵局。


图片


有一天,我开车时遇到前车突然急刹车,亮起的刹车灯让我获得了启发。到单位后,我立刻翻看监控录像,终于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马某的车辆在倒车时,连续多次停顿、多次启动,刹车灯一直亮着,车轮快速转动,且证人和被害人也都表示曾听到车辆长时间发出巨大轰鸣声。可见案发时马某驾驶的车辆与车辆的正常倒车状态不一致。


为最大可能重现、还原案发现场,我与另一名驾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驾驶涉案车辆进行了现场模拟。实验结果证实:涉案车辆有倒车影像及倒车雷达,倒车时倒车影像自动开启,案发时马某能从倒车影像中清晰看到车后的情况,这也与其“知道车后有人”的供述相一致。且在驾驶涉案车辆时,只踩油门车辆不会发出轰鸣声,同时踩油门及刹车时车辆才会发出轰鸣声且刹车灯常亮。这说明,马某车辆在整个倒车过程中一直处于油门和刹车一起踩的非正常驾驶状态。


查清动机

剖析犯罪深层原因

图片


若是一时慌乱踩错,为何车辆长时间处于踩着刹车又连续多次点踩油门的状态?让车辆发出巨大轰鸣声又是为了什么?询问物业经理后我得知,案发当日,马某因物业拔掉了他电瓶车的充电线,多次想找物业经理交涉却没找到人,本就心怀不满。又在倒车时遭到阻拦,于是他驾驶车辆发出巨大轰鸣声,警告车后的物业人员离开,但物业人员并未离开,马某情绪失控导致倒车撞人,本案系激情犯罪。


此外,马某在倒车时几乎未打方向盘,径直倒车将被害人撞至墙上。马某是28年驾龄的老司机,在倒车过程中,他知道车后有人,且明知不打方向盘径直倒车不可能倒入车位,一定会撞到人和墙,仍希望后果发生,并在倒车过程中实施猛踩油门等行为,足见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同时,我也在走访群众时了解到,马某脾气易怒,人际关系紧张,联想到讯问时马某情绪激动,便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其病例。经鉴定,马某虽患有焦虑障碍,但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受审能力,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义实现

改变定性追诉犯罪

真相已然浮出水面,马某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挤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定性已改变,系暴力犯罪,马某情绪失控便驾驶机动车冲撞陌生人,再犯可能性较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再犯的社会危险性。结合马某拒不认罪及拒绝赔偿的表现,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对其决定逮捕,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


2025年2月,经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年。马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也注重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被害人张某被撞成重伤后,心情低落,失去了继续生活的勇气,因手术费用高昂,家庭经济情况也变得困难。对此,我们不仅多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还第一时间督促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理赔,并对接控申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得知被害人即将对马某提起民事诉讼后,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办理此案中,我们深化践行“三个善于”,坚持亲历性原则,到案发现场还原事实,深入群众寻找真相,注重细节审查,抽丝剥茧,成功追诉犯罪,获得了被害人的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 | 长宁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