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科新人推介 | 赖骏楠:反思近代知识构造为当代学科建设提供镜鉴

▋社科新人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上海市一批青年才俊逐渐涵盖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青年学人共同体,这对于加强社科理论队伍建设和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上海东方青年学社近日组织评选出了2022—2023年度“上海社科新人”,本报将陆续予以推介,聚焦其传承学术、创造思想、影响社会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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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介的上海社科新人(2022—2023年度)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赖骏楠。其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律史和法律史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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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反思近代知识构造为当代学科建设提供镜鉴》

作者 |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赖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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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就有必要对各学科自近代以来层累般生成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构造展开充分检讨和反思,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以此为当代学科发展与建设提供启示和镜鉴。法律史学也不例外。


探索反思“中国法命题”背后的理论架构


中国法律史研究长期受到20世纪初德国著名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若干命题的影响,其中“最负盛名”者就是“中国法命题”:韦伯认为中国法的实际运行不能做到规则导向和同案同判,因而不具有所谓可预见性,或者说“理性”。在上世纪末,围绕中国古代司法是否依法审判、是否具有理性的问题,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宗智教授与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教授曾展开激烈争论。这一问题意识也在21世纪的中国国内法律史学界激发了规模更大、持续更久的论争。但总体而言,大部分学者回应这一问题的方式都较为类似,即通过整理、统计手边的一手资料(尤其是有关清代民事审断的档案、判词汇编或官箴书),来观察帝制中国民事审判中到底有多大比例案件是依法审判的,又有多大比例是不依法审判的,并进而得出韦伯是“对”还是“错”的结论。


但在我看来,韦伯对于中国法律史学的意义(哪怕是反面意义)远不限于此。在大量的中国法律史经验研究基础之上,我们完全可以更加深入到韦伯理论的内部,去探索“中国法命题”背后更宏大的理论架构,并反思这一架构所依赖的、极具欧洲中心主义色彩的认识论局限。在《中西之间:马克斯·韦伯的比较法律社会史》(2023)这部个人专著中,我仔细梳理了韦伯包含“中国法命题”在内之理论大厦的生成过程及其认识局限性。在韦伯原初构想中,中国古代法是作为映衬西方近代法的“他者”般的存在,其“普遍法律史”设想了一幅从中国法、印度法,经历古犹太教法、中世纪天主教法,直至西方近代法(尤其德国法)的、准线性的理性化发展图景。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又使其逐渐意识到,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的历史事实,都与上述清晰图景存在抵牾: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非理性”成分,又存在“理性”成分,而在近代西方法中(甚至是在韦伯最推崇的德国私法中)也存在明显的“反资本主义”和“非理性”的要素。在具体地界定和叙述东西方法律时,韦伯不得不面对和处理这些矛盾。而他的具体处理方式,则暴露了他的价值观、情感和认识局限性。例如,为了满足其将中国置于“普遍法律史”开端的理论乃至审美需求,他不得不忽视中国法中包含的大量理性要素,转而将中国法削足适履地强行固定在一个纯然非“理性”或“理性开端”的位置,这就导致了韦伯作品中对中国法的大量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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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晰韦伯理论的这些局限性后,借助更加平等的理论-经验对话,我们就有望以修正后的韦伯理论照亮中国法律史,尤其是清代法律史:清代家产官僚制支配对清代国家、社会和经济产生了广泛又深刻的影响,并使相应领域中的法律与习惯展现出清晰可辨的、与欧洲史上绝对主义国家的法律颇为类似的近代早期特色,如官僚化、职业化、司法的可预见性、对身份平等化的承认与促进、对市场和产权的保护等。



国家与市场理应同步成长才能收获双赢


中国本土地权,是社会经济史和法律史等学科长期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我进入这一议题的研究,最初是因为试图研究晚清财政法制变革的基层实践,尤其是对基层征税机构的设立、种种复杂包税制的运用,以及与征税相关的诉讼案件展开观察。然而,当我开始转动四川省档案馆的胶片机,开始一个个浏览清代巴县大量有关田赋、契税的司法和行政档案时,我立刻就意识到:如果不深入理解清代地权本身,那么建立在这种地权结构之上的清代财税制度将是不可理解的。


我的研究表明,清代的地权制度是前工业社会中最具效率的产权制度,具有鲜明的近代早期属性。清代家产官僚制国家塑造了一幅相对自由和齐平化的社会景观,由此促进了高度繁荣之地权市场体系的形成。作为这种市场中的基础制度,地权习惯具有充分的明晰性和可预见性。清代国家与法律对这套习惯基本上持默认态度,对私有产权也呈现出保护姿态。清代知识精英也逐渐对私有产权持肯定态度,部分学者甚至从儒学内部资源出发,建构起保护私有财产的新型意识形态。在地权的具体表现方面,清代的典习俗可被视作发达的土地金融市场的产物,出典、回赎、找价、绝卖等行为,均体现出充分的市场理性和明确的产权边界,清代的立法与司法对典权纠纷的态度,也多符合市场-产权逻辑;清代基层田房诉讼中经常出现的道德话语,常常只是自利理性的包装,甚至连负责审断此类案件的地方官,也不会受到道德话语的干扰,而是就事论事地做出相对清晰、具有可预见性的判决;清代地权的所谓嵌入性,尤其是对亲属关系的嵌入,对地权的市场-产权逻辑并无实质影响,而地方官在处理亲属间财产纠纷时,也基本上不考虑亲属关系这一维度,而仅处理产权纠纷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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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地,我回归最初展开地权研究的“初心”,开始观察清代地权与国家权力关系(尤其是地权与财税间关系)问题。高度复杂的民间社会经济与相对简陋的基层国家机器间的遭遇,是清代国家建设的一个矛盾性起点。地权习惯的复杂结构导致纠纷频发,并给地方政府制造了词讼受理和赋税征收上的困难。由于行政资源不足,官府被迫利用低效的基层包税制来征收田赋,甚至在稽查逃脱契税问题时,也只能采取消极、被动的司法治理模式,即仅是在受理民事诉讼时顺带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漏税指控。尽管19世纪晚期以来刘铭传赵尔巽等地方大员在各自辖域内开展了不容小觑的赋税清理改革,但相对有限的基层国家权力仍无法撼动强大的民间经济秩序,也无法真正提高国家的汲取能力。由于国家权力与地权市场未能实现同步发育和良性互动, 清朝这一政治经济体在开启近代国家建设和工业化等进程时,无法从地权经济中充分汲取其急需的种种资源(税收、人力和资本)。因此,对清代以来地权问题的研究,也有助于得出如下理论认识:“自由放任”下的市场体系与相应民事习惯,必须得到辩证性的审视;在近代政治经济中,市场越是发达,就越是需要国家的监管,国家与市场理应同步成长,并最终实现双赢。



以法促进民族国家与国民经济的同步缔造


中国近代法律史,以其跨越古今中西的独特法文化魅力,以及与当代法律体系的紧密关联,引起了数代学者的持续关注。长久以来,近代法主流叙事可被归纳为“法治-权利”模式:在中西法文化碰撞或交融的背景下,或由于领事裁判权等外因,或出于变法救亡等内因,以伦理、义务为本位的中华法系开始向西方近代意义上权利本位的形式理性法律体系艰难转型。


晚近以来,随着社会科学理论——尤其是国家理论——逐步深入法律史领域,一种“政治-国族”模式也被运用于理解近代法:近代法制变革,尤其是历次制宪运动,既尝试以国家根本法手段对不同区域和族群予以整合,以树立近代国家对全体国民的统治正当性,又尝试以具体的公法制度安排,来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和汲取,并以此完善军事、财政和行政体制的近代化建设,以应对险峻的民族国家竞争体系。在这个模式下,我也曾撰文讨论过晚清变法的若干面向。例如,通过对日俄战争时期(1904—1905)国内立宪派“立宪国胜专制国”言论的考察,我发现,此类话语多强调宪法在国民意志整合、国民爱国心塑造等主观层面上的作用,并相对忽视了近代宪法与客观意义上军事、财政和行政近代化之间的关联。通过对清末四川省代议机构谘议局与川督赵尔巽就新式征税机构设立和权限所发生之争论的梳理,我发现,名为立宪和救国机构,但实际上代表本省绅权的谘议局,对清末国家加强基层资源汲取以完善国家建设的举措,经常持激烈反对态度。如何以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和解,始终考验中国近代政治改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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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尊重上述两个模式的基础上,我也提倡另一种理解近代法的模式,即“政治-经济”或重商主义模式:晚清以来的法制转型,也是尝试在各国“商战”的背景下,以近代法律手段规范乃至干预经济事务,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并最终实现富强目的。我的研究表明,在晚清时期,无论是郑观应等人的商战理论和相应的变法主张,还是在国际法外交和国内变法修律等层面上的诸多改革,都体现出清晰可辨的“政治-经济”逻辑,其本质正在于以法律手段促进民族国家与国民经济的同步缔造。



治学谈:我研究的学科是法律史,它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法律史学科立足于当代法学的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和时代关怀,但又有着广阔的跨学科拓展空间,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学科都能产生交融和碰撞。


近年来,我在社会科学视野下的比较法律史研究这一旨趣的指引下,对法律史学基础理论与核心议题、清代法律经济史与法律社会史,以及中国近代法制转型这几个较为宽泛的主题,都展开过研究。我的作品既注重宏观的理论视野,又不失微观的档案史料观察,同时也提倡在理论和经验间展开平等、公允的对话,以中国经验推动修正西式理论,并尝试建构对中西历史经验均具有解释力的真正普适性理论。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59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潘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