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近4个月,广东吴川某村一男子持刀致1死1伤案有了新进展。
7月4日,被害人家属林女士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他们收到吴川市警方关于凶手杨某的精神鉴定通知书,杨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林女士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打算申请对杨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会被判刑吗?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高咏莉、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别从医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解读。
被害人家属对凶手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
7月3日,林女士收到了吴川市警方关于凶手杨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显示,鉴定诊断杨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林女士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打算申请重新鉴定。她介绍,杨某当时头戴头盔、身穿防护服,手持的菜刀是杨某准备的,只伤害了大哥和二哥,在邻居试图施救时还遭到杨某的阻止,因此,她认为杨某作案时有目标、有预谋。
林女士介绍,杨某是1989年人,与她大哥是初中同学,两人同镇不同村,相识多年并无矛盾。案发前一天,大哥陪杨某做胃镜等身体检查,当天杨某不想回家借宿她家中,其间林家人并未发现杨某精神有异常。
次日上午,也就是3月14日,杨某多次进出林宅但并未引起重视,下午,杨某先是持刀砍向在一楼装稻谷准备碾米的二哥,大哥听到呼救从二楼下来阻止,也被砍伤,向外求救,邻居发现后报警。警方到场控制了杨某。
案发当天,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吴川警方刑事拘留。5月19日,吴川警方以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这场意外对于林家来说猝不及防,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林女士介绍,32岁的二哥因失血过多当场身亡,经鉴定,大哥重伤二级,手部伤势严重,出院后需要康复治疗。
因为大哥治疗需要一定的费用,村里给予了一定的资金帮扶,但后续的治疗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林女士大哥7月4日在医院接受治疗
医生: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患者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或无发病记忆
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高咏莉介绍,短暂精神病性障碍是指一组起病急骤、缓解彻底、持续时间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
她介绍,该精神疾病发病较急,有些此前没有相关病史,急诊上经常会接诊此类病患。患者通常有短暂的幻想、幻觉,行为紊乱,冲动焦虑等症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会自伤或伤害他人。
在治疗后,多数患者可以完全康复,无残留缺陷。患者康复以后,对发病期间的行为,症状较轻的患者会有记忆,症状较重的患者会不记得发病时的情形,但不影响发病之前的记忆。
高咏莉解释,该疾病部分患者有明确的诱因,比如较大的刺激、长时间的睡眠剥夺、躯体疾病手术后、毒品等,如果知道发病的诱因,可以去除诱因引发的心理障碍,比如可进行心理安抚等,或等他毒品代谢完之后恢复正常。她补充,如果患者症状在可控范围内,可以给他一个支持性环境治疗,提供安静、低刺激的环境,减少外界压力源,观察他的情况,如果在一定时间内症状加重了,还是要及时就医。
“干预手段的话我们主要分为急性期、恢复期和康复期的管理。在急性期一定要确保患者和他人的安全,防止他自杀或伤人,必要时要住院治疗,使用一些抗精神病症的药物来控制患者的幻觉、妄想等症状;恢复期继续药物维持,一般是3~6个月或更长;在康复期会给予患者一定的心理干预,帮助患者逐步恢复社会功能和日常活动,识别并尽量避免潜在的诱发因素(如过度压力、物质滥用),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规律作息,保证充足睡眠,管理压力,定期随访,监测症状变化。”高咏莉介绍该疾病的治疗过程。
律师:凶手或不负刑事责任,家属可申请重新鉴定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精神鉴定结果为凶手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其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他补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依据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需要通过专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根据鉴定结果等相关材料,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付建说,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付建表示,被害人家属若不认可鉴定结果,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向相关鉴定机构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无刑事责任能力虽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仍需承担。付建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当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监护人需承担替代责任,即使其自身没有过错。但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则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付建说。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曼
编 辑: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