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经群众举报并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核查,证实2024年10月29日11时左右,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港口区某熔炼厂房楼面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为可能接触含二氧化硫气体的从业人员徐某娟、何某群、覃某禧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导致何某群、徐某娟急性二氧化硫中毒。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综合类第55项的裁量基准,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经群众举报并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核查,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黄某冬、杨某红、冯某明、普某华等四人在某工地从事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均未持有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黄某冬、杨某红、冯某明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26项裁量权基准,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上思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24年9月期间上思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韦某莲、何某莹、黄某杰、张某荣、吴某春、吴某灵、甘某生、姜某君、姜某莹、成、等17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且未涉及逾期不改正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6项裁量权基准,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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