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 青岛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山东康大恒远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康培强、逄晓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东康大恒远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恒远”)存在部分基金未按照分配决议确定的金额向有关投资者进行分配,也未向其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康培强作为康大恒远的法定代表人及时任总经理,逄晓鹏为现任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康大恒远、康培强、逄晓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据了解,山东康大恒远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康大集团发起,以股权投资及基金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