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第二期)

生命敲响警钟

莫让火花变“祸”花

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今天

"以案为鉴"专栏 为你带来

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5月28日9时许,牡丹江市海林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班召集消防、公安、应急、住建、市场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对海林市好想来零食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焊接作业。

经询问,该作业人员为黑龙江汇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黑龙江汇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叁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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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3月18日,鹤岗市绥滨县振兴大街一饭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处置,经鹤岗市绥滨县消防救援局调查,起火原因冯某某、汪某某使用煤气罐连接软管和喷枪进行明火烘烤屋顶,引燃闷顶内纸壳、塑料防水布、锯末子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该起案件发生在全国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鹤岗市绥滨县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移字(2025)第0001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移字(2025)第0002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涉案人员冯某某、汪某某移送至绥滨县公安局处理。

2025年5月22日,绥滨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分别给予违规动火作业的2名人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伍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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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3月26日,黑河市嫩江市联合检查对新蓝峰农业机械制造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海军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车斗焊接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参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生产经营单位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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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黑龙江消防全媒体中心

▌审核:杨海丽
▌编辑:洪晔、范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