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期间,我在街上发现一位昏倒在路边、没有呼吸的老人,我曾学习过急救知识,对老人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成功将老人救醒,但同时造成老人肋骨骨折。我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不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老人已经昏倒没有呼吸,如果不马上实施心肺复苏,那么老人很有可能死亡,故该情形显然属于紧急情况。你实施心肺复苏需要对老人胸部进行长时间的按压,虽然施救过程中不慎导致其肋骨骨折,但这是救助可能出现的正常现象。心肺复苏属于紧急救助行为,救助人出于自愿帮助晕倒路人,即使导致骨折等损害,也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是立法对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善行的鼓励,让救助者在情急之下消除顾虑、挺身而出,让英雄不寒心,让善行得到嘉奖。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且出于紧急情况。如果救助者在非紧急情况下或者出于恶意进行干预,则不适用这一条款。另外,救助者应尽可能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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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杨 潇
校对:王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