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高鸿泽、李炜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第一次资金清退的公告
关于被告人高鸿泽、李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21)内 0102 刑初 613 号刑事判决书后,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拟对已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第一次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金清退登记期限
资金清退工作退赔登记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登记后,退赔资金将于8月底前分批发放。
二、退赔人员范围
原则上为(2021)内 0102 刑初 613 号刑事判决书附件一所确认的集资参与人。
三、退赔金额
原则上按比例进行清退,清退金额以统一发放案款前案款专用账户金额除以应退赔总金额作为比例,再乘以每位集资参与人应退赔金额。
四、退赔方式
集资参与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Ⅰ类卡)。为便于资金清退工作,请提交人于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该证件仅用于钱道网案案款清退使用”字样,于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卡开户行(例如:XX银行XX支行)、联行号(可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联系电话”,注明“同意将案款支付至本账户内”并签名捺印。
五、联系方式
期间请集资参与人将材料邮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因邮件较多请尽量以邮政EMS进行投递。
联系电话:0471-6241675。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丝绸之路大道交汇处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813室。
六、特别提示
对本次退赔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核查处理。集资参与人未能及时提交退赔材料且无法联系到的,本次退赔金额将予以提存,另行处理。
本次退赔过程中,法院及银行不会以任何形式索要验证码、密码等个人信息,请注意防范电信诈骗。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来源:新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