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正在陆续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企业可以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吗?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索要补偿金呢?一起来看看。
企业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社保
违法吗?
我们必须明白一个概念:最低工资≠社保缴费。
以北京为例:
北京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但是北京2024年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6821元。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公式: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上限和下限: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确一点,即新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不是随意定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明确:
✅新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的缴费基数也是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一句话总结:老员工基数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资来核定,新员工按照入职首月的工资进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数来核定。
企业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后期需要补缴吗?
早在2019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务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包括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到了税务机关。
这代表着:税务不但能掌握社保、工资、个税等申报数据,还可能会通过人社局获取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就业失业等信息。
如果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就会引发税务风险。
从2024年开始,已有多家企业被税务局催缴补足:
随着社保审核越来越严格,大家还可能遇到一个问题:社保和工资必须在同一地吗?
一般来说,工资的发放地和社保的缴纳地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话,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有问题。
但问题来了,如果总公司想要调配员工到异地分公司任职,但是该员工要求社保还在总公司缴纳,于是就会产生总公司交社保、分公司发工资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在总公司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分公司可以凭工资表、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
员工能否索要赔偿?
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有应当和不应当两种观点,各地的执行情况不同,在这里罗列几个不同执行情况的城市: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
深圳市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中明确表示: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表示:
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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