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内存栏约1190头生猪,泉州一生猪养殖场即将关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南安市顺成农牧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福建南安市顺成农牧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东田镇丰山村西南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28261195

法定代表人:陈丙坤身份证号码:35058319******30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东田镇山西村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位于东田镇山西村的生猪养殖项目正在养殖,主要养殖设施设备:猪舍2栋、饲料房1幢、饲料破碎机1台,现有生猪存栏约1190头。

经核实该养殖场距离东田镇兰溪流域直线距离约180米,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南政文〔2020〕24号)“列入畜禽禁养区的区域”“东田镇:

①城镇居民区:东田村以镇政府为中心点辐射周边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

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汤井村、彭溪村沿后桥水库库区(含主坝、副坝)一重山脊范围内的陆域;

③主要水系:兰溪村、东田村、美洋村、山西村、桃园村沿兰溪两侧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该养殖场位置属于禁养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6月27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6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4.2025年6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备案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养殖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停止该生猪养殖项目,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我局将对你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南安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6月30日





实习编辑:朱惠娥

审核:王福敬 周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