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现公告桂P56852等752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收回,予以作废。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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