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起涉及市场监管各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盐源县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警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爆竹案
2025年2月26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爆竹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批次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调查。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内发现5封用于备样的该批次产品。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备样品、处罚款7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五金建材经营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11月11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市公安局移送的盐源县某五金建材经营店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并接收该市公安局扣押的1圈某品牌电缆线及当事人陈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于2024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认违法行为属实,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扣押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00.00元、处罚款24467.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盐源县某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12月2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器械室内有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与合格产品混放,且未设置过期产品警示标识。经查,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用于患者口腔治疗时与其他药品及医疗器械配合使用,医用防护口罩供医护人员治疗过程中使用,均不单独向患者收费。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考量该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处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来源:“看盐源”微信公众号
责编:曹澜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蒋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