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两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记者获悉,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市场秩序“铁拳”、“守护消费”铁拳等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化肥产品生产经营和一批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化肥产品生产经营案

1.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江省某化肥有限公司未能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从事化肥生产案

2025年3月11日,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某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库存其生产的“裕万佳”牌控释掺混肥料10吨,无产品检验记录,经检验,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该公司在2023年11月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化验室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检疫手段,符合获证条件,但该公司未能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4月2日,双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黑河市逊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逊克县某化肥店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化肥广告案

2025年4月10日,黑河市逊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逊克县某化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的海报上宣传“中化化肥东北大区,菌越丰,提质抗病强地力,提质抗病产量高;超高活性,野生植物内生菌的提取物活性较高,大量试验数据证明其活性是云苔素内酯的10倍,黄腐酸的10,000倍,腐植酸、海藻酸的10,000倍”等字样。当事人在进行宣传时未严格审查把关,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5月12日,逊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口县某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4月1日,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林口县某农资商店经销的倍丰牌掺混肥料(高磷型BB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5月28日,林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鸡西市滴道区某种子化肥商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案

2025年4月2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鸡西市滴道区某种子化肥商店经销的绿叶美掺混肥料抽检不合格的案源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库房内库存绿叶美掺混肥料15袋,该化肥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和标签明示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4月28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黑河市孙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孙吴县某化肥商店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化肥案

2025年4月15日,黑河市孙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孙吴县某化肥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掺混肥料在经营过程中均未设置价格标签、无价目表,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5月20日,孙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粮食购销案

1.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江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大米食品案

2025年4月1日,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标注有“五常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名称和地址的“御选稻香大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2025年4月22日,双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佳木斯市同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同江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布虚假大米广告案

2024年12月17日,佳木斯市同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同江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使用自有账号发布的“颜会稻花香富硒米5KG六面真空包装”销售链接,存在介绍产品富硒大米营养成分含有“具有增强抵抗力抗衰老,延年益寿的作用”的描述图片,图片中的文字内容无真实性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4月3日,同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鸡西市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密山市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大米食品案

2024年10月29日,鸡西市密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密山市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米标签无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向密山市某公司提供大米产品包装袋并委托其生产大米,包装袋标签上无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1月8日,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安市某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案

2025年1月26日,根据投诉,牡丹江市宁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安市某粮食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部分岩地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2月25日,宁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宾县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11月2日,哈尔滨市宾县市场监管局对宾县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立的公示牌上只注明了“高价收割机粒”字样,公示牌上未注明收购商品的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存在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1月2日,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龙头新闻·生活报 见习记者:王艳;记者: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