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贵阳建设】发布五起典型案例!贵阳中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6月2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毒品案件审判、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


图片


近年来,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贵阳贵安禁毒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切实聚焦禁毒工作任务,压紧压实禁毒工作职责。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市法院禁毒工作走深走实。紧扣推动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创建,召开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统筹谋划、深入具体抓实全市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和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拓展贵阳贵安禁毒斗争整体向好态势。


二是立足主责主业,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新特点2024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呈现毒品案件数、人数占比“双下降”,毒品案件数、人数同比“双下降”,新型毒品案件数占比高,财产刑适用率高和监禁刑适用率高的“四降三高”新特点。


三是突出宣传教育重点,全力营造禁毒宣传浓厚氛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2025年6月,全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活动2次,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死刑不等刑罚;开展禁毒宣讲11场,覆盖人次1500余人,发放预防毒品宣传资料2000余份,制作禁毒宣传片1部,增强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加强上下级联动,贵阳中院联合观山湖法院开展“青春无毒 书香伴行”国际禁毒日主题活动,有效筑牢校园毒品预防根基;依托法治副校长,持续开展“八进”活动,合力营造全民禁毒氛围。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以推进新型毒品治理为重点,持续推动健全完善禁毒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助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为新时代贵阳贵安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图片



此外,发布会上,还发布2024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毒品案件典型案例。(案例附后)



01


案例一

莫某川、覃某躲运输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毒品再犯、累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某川,2015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5月刑满释放。被告人覃某躲,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1年8月刑满释放。2023年11月,被告人莫某川、覃某躲为非法牟利,共同商定购买依托咪酯,并由覃某躲与上家联系确定购货渠道及交易地点。同年11月17日,莫某川驾驶轿车在湖南省怀化市接到覃某躲后,二人共同前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期间,覃某躲与上家联络并根据上家发送的位置进行导航。到达上家指定地点后,经覃某躲试吸确认,莫某川以40000元的价格购得一包依托咪酯疑似物,并将该疑似物藏匿于车中,后二人驾车返回贵阳。11月20日晚,二人在贵阳市乌当区收费站处被抓获,当场从车辆中起获一包依托咪酯疑似物。经称量,该疑似物净重503.8克;经检测,涉案依托咪酯疑似物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要旨】

本案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覃某躲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川、覃某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莫某川、覃某躲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交易,其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莫某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覃某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莫某川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覃某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毒品犯罪分子再犯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莫某川曾多次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被告人覃某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莫某川、覃某躲为非法牟利,共同跨省运输依托咪酯共计503.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莫某川系毒品再犯、累犯;覃某躲系累犯,二人均应依法严惩。根据莫某川、覃某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彰显了法院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02


案例二

王某芬贩卖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医务从业人员非法出售麻精药品

牟利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芬在开阳县经营诊所,诊疗科目为内科。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王某芬为非法牟利,应吸毒人员张某娟的请求,多次向某医药公司采购地西泮注射液,并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娟,非法获利人民币3960元。


【裁判要旨】

本案由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芬明知张某娟系吸毒人员,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地西泮给张某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芬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传统毒品逐渐价高难求,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导致医疗用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本案系一起医务人员非法贩卖医用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长期注射地西泮会形成依赖,极易成瘾。本案被告人王某芬作为医务从业人员,为非法牟利,在吸毒人员张某娟的请求下,多次向某医药公司采购地西泮注射液,并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其行为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王某芬定罪处刑,彰显了法院对此类犯罪“零容忍”的决心。


03


案例三

黄某、徐某云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依法全链条打击利用境外网络平台实施

毒品犯罪并洗钱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初,被告人黄某、徐某云共谋贩卖毒品大麻。同年11月16日,黄某购买23000元的毒品大麻后,从云南省镇雄县运回彝良县其租住处。当天,黄某与徐某云将所购大麻进行分装。次日,徐某云、黄某驾驶车辆将毒品大麻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地,并将封装待贩卖的大麻埋藏在公园、工地等处。期间,黄某通过“飞机”软件联系担保人,让担保人寻找大麻买家。担保人联系好买家后,黄某将埋藏大麻的位置发给担保人,担保人将位置转发给买家,买家支付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给担保人,担保人从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泰达币转给黄某。

2023年11月19日、22日,买家王某、彭某向黄某、徐某云购买共计3900元的毒品大麻,毒资均以泰达币支付。后在王某、彭某的带领下,民警查获毒品大麻两瓶,净重19.99克。2023年11月26日,民警将黄某、徐某云抓获,在徐某云家中当场搜出毒品大麻1瓶、大麻种子1瓶。在二人指引下,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一公园内查获埋藏的毒品大麻31瓶,净重447.07克,大麻种子1瓶,净重0.53克。在贵阳市一公园查获埋藏的毒品大麻19瓶,净重334.5克。上述大麻及大麻种子共计802.09克。经鉴定,查获的大麻及大麻种子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在贩卖毒品期间,被告人黄某、徐某云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泰达币(USDT)收取毒资,再通过境外网络平台“欧易”将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黄某通过“欧易”平台将泰达币兑换人民币2100元。


【裁判要旨】

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结,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徐某云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大麻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二人以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还构成洗钱罪。二人均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黄某、徐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徐某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徐某云,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对黄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对徐某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境外一些国家大麻“合法化”的影响,有的人对大麻类犯罪行为存在猎奇和侥幸心理,借助境外网络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施毒品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贩卖大麻、收取毒资的典型案例。大麻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毒品,法院对大麻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始终坚持从严打击原则。黄某、徐某云通过境外网络平台购买、运输毒品后,又以埋包交付、虚拟货币收取毒资的方式进行分包贩卖,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察觉,社会危害性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法院通过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及下游洗钱等犯罪,彰显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境外网络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利用境外网络和虚拟货币实施犯罪的,必将受到惩处。


04


案例四

吕某走私毒品案

——依法惩处非法从境外购买“蓝精灵”入境

使用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吕某在明知“日本安眠药蓝精灵”含有国家管制的氟硝西泮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与上家联系并支付4200元购买“蓝精灵”。为逃避海关检查,二人商议采用隐蔽包装和虚假报关的方式从境外将“蓝精灵”邮寄走私入境,上家按吕某提供的地址将“蓝精灵”邮寄至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2023年5月5日,吕某父亲吕某华收取该国际快递包裹时被抓获,当场扣押片剂毒品疑似物100片,经称量净重20克。经鉴定,上述片剂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到案。


【裁判要旨】

本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吕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所购买的含氟硝西泮成分的“蓝精灵”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海外代购并邮寄进入国内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酒吧等娱乐场所中“蓝精灵”被用作“迷药”非法使用,极易衍生出强奸、抢劫等犯罪,危害群众人身及财产权益。“蓝精灵”中含有氟硝西泮成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催眠作用,长期滥用会导致精神疾病,甚至死亡。本案系一起走私麻精药品入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吕某明知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药品,仍私自从境外邮购涉案“蓝精灵”入境使用。对吕某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法院严禁此类麻精药品滥用的鲜明态度。同时,提醒社会公众,任何不具备使用麻精药品主体身份的个人和组织,不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麻精药品的,属于使用毒品,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05


案例五

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依法惩处容留亲属吸食新型毒品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告人朱某在家中容留其妹朱某朵、妹夫曹某新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粉和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经查,三人吸食的带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均系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曹某新处购买。同年9月,民警在贵阳市花果园半山小镇朱某家中将其抓获。


【裁判要旨】

本案由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结,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其伪装性、迷惑性极大,长期大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情绪、思维的精神障碍。本案是一起容留亲属吸食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对朱某容留其妹朱某朵及妹夫曹某新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行为,依法惩处,表明了法院对此类毒品犯罪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要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要尝试任何所谓“上头”“刺激”的物质,也切勿因私情、私利容留他人吸食新型毒品。

图片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陈萌 责编/曾昕 审核/李丹 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