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门诊+住院)

实用帖来啦

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的是

广州大学生医保报销比例

(门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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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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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医保(下同)

*参保人在医保就医过程中,应出示有效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核实。

*首次进行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产前门诊检查、门诊特定病种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包括: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

医保电子凭证是由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一签发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App、协议银行App等渠道办理医保电子凭证申领及激活。有关医保电子凭证的激活、使用等相关业务指引可前往“广州医保”公众号查询;如激活、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12345进行咨询。


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及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01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方式一

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按以下方式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参保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参保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参保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凭毕业证书等到本市拟选定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2.方式二

其他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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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医保(下同)


▶️具体待遇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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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1.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类别及审核确认

广州市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均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共2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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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将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至12周最高支付限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无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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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1.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类别及审核确认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病种都须经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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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的参保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选定医院”)。选定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

医院的,可到拟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医保分中心办理变更,亦可线上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变更。其中,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急诊留院观察治疗不受选点限制。

*未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病种不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将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至12周最高支付限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2.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1)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一医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中,统一按相应的住院标准结算。

(2)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90日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3)其他二类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04

门诊接种狂犬疫苗待遇标准

门诊接种狂犬疫苗,医疗保险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05

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06

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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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但不按照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参保人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5.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07

互联网诊疗业务

广州市医保互联网医院可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提供医保互联网复诊服务,参保人按规定在医保互联网医院复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享受相应的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来源:广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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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州医保
▌本文编辑:桃酥(郭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