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德州蓝海钧华大饭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阜欣西路517号。
2024年11月2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5破申14号民事裁定,受理东营市东营区黄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股份公司)的重整申请并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5年6月25日,蓝海股份公司管理人以德州蓝海钧华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蓝海钧华公司)与蓝海股份公司系关联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本过高,实质合并重整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整体公平受偿权利为由,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德州蓝海钧华公司与已进入重整程序的蓝海股份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本院在收到申请后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表示对重整申请无异议。
法院查明,德州蓝海钧华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在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 万元。
法院认为,蓝海股份公司管理人申请德州蓝海钧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提供了该公司与蓝海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证据。为充分保障各方权益,应当将德州蓝海钧华公司先行纳入重整程序,在重整程序中就其与蓝海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实质合并重整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蓝海股份公司系其核心控制企业,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德州蓝海钧华大饭店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据悉,母公司破产重整不一定会直接导致全资子公司破产,但会对子公司产生一系列影响。影响是多方面的,涉及子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股权结构、财务关系、运营稳定性以及法律程序(资产被查封、冻结或执行)等。